#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4/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處理D2部份,播放影片

播放警方到場的影片,播放D2不同意身份的影片及截圖

播放D4爭議及不爭議的影片

控方提出11月11日政府已發出新聞公告,警告市民不要前往暴動現場

辯方:(D1)案件爭議的是11月17日-11月18日,特別是被拘捕的18日以及政府公告提及的地點非常含糊。
(爭議公告158 149 147 148號)每一個日子及公告理應獨立看待,即使之前提過不應前往,但人不一定會依賴昨日的消息判斷今日的行動。

D2:認為158不止含糊,而是與案件無關,因這是運輸署呼籲留意交通情況。還有例 如122,123,124,125並無呼籲不要前往理工大學。126有提及至理大中大,但並無呼籲不要前往理大。127-128為交通消息,129康文署關閉設施,130交通消息,131-132康文署公告,133交通消息。134描述多區發生堵路,但並無呼籲不要前往理大。135交通,136描述多區發生堵路及警方在理大的增援,但並無呼籲不要前往理大。137有提及理大,但只是描述現場情況。

法官:無唔叫你唔好去唔代表你可以去喎,但你都知道有事情發生。咁樣都可以反應意圖。

138康文署,139交通消息,140康文署,141消防署,142康文署,143-144政務司發言,只是政務司發言,145運輸司發言,146教育司發言,147有市民清路障,149交通消息,153康文署,158交通消息,160警方在理大的行動(警方部份佈防會以同意事實處理),161交通消息

D3:採納D1 D2陳詞,及考慮案例,就政府及警方作出呼籲,與被告人有沒有接收到相關消息,有什麼意圖,辯方認為已經涉及邏輯中斷。法庭要考慮相關議題與案件有關,有關必定有關,但相關性只有催向性影響的話,那法庭應考慮我提及的因素。

催向性證供非法庭可接納證供。

D4:同意上述

D5:利用公告內容真實性去理解人的意圖是不合邏輯的。控方指理大11月有暴動,這都是公告提到的事情,控方不能就此證明被告的真正意圖。

控方是假定公告內容為真,公告亦沒有其他功用。

D6:同意上述

控方回應:部份爭議是關於交通消息,交通消息有提及地域,顯然與案件相關。

目前進度有擔憂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