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6/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辯方代表就反對控方證物呈遞陳詞
(PO002、003、004:警方公告、警方Twitter及Facebook、運輸處公告)

按:針對開案陳詞中 『警方發佈公告呼籲市民不要前往該區』,政府及警方通過傳媒和社交平台發放公告,告知公眾理工大學及九龍一帶的執法情況,並市民注意交通情況及不要造訪有關地區。控方指相關帖文或公告等所載之內容用於確立在關鍵時刻有關當局有作出上述呼籲和警告的事實,而這些內容和理大事件的一般情況都是廣為人知的,包括 D1-D11。 

🔸D6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陳詞

本案關鍵時間及地域與理大事件不相同

張大律師認為有部分證據與本案無關,在控方開案陳詞中指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發生連串暴亂事件,後提及關鍵時段的證據。張大律師認為控方所寫的「關鍵時間」不太清楚,而由11月11日至11月17日的事件 與11月18日當天的事件,看不出兩者在聯繫性。

林偉權法官指各人對理大事件的時間及地域範圍的理解亦會不同。張大律師認為即使終審法院案例亦無包括案發前段時間,指理大事件的證據與本案(油麻地)不相關,不應呈堂。他立場是指本案關鍵時間為11月17日2359時的凌晨至至被告被正式拘捕,即19日凌晨0300時左右。

理大事件的地域為尖東及紅磡,及遠至佐敦道。如窩打老道交界則屬油麻地區,認為不應算作理大事件,而當時油麻地亦有一系列事件發生。

林偉權謂:咁過一條街得唔得呀?範圍有無allowance,可唔可以擴展?呢個係一個哲學嘅問題。

張大律師指考慮與本案有關的地域為油麻地以北為旺角站,以東為旺角火車站,以西為油麻地果欄,南為窩打老道。範圍不接受再擴展。

林偉權法官重申每個人捉魚方法亦不同,不是要討論控方個網是否太闊,而是要著重證據法則。要去闡述證據是否離題萬丈,而不相關的位置又在哪。

不同意司法認知可用於「圍魏救趙」

就警方社交媒體帖文指有人網上呼籲示威者圍魏救趙,張大律師認為控方未能明確指出圍魏救趙指什麼,沒有呈Telegram或連登帖文,只是有警方帖文的「網上呼籲」,做法一廂情願。

林官回指只是未必有人使用這成語或每人對這成語認識程度不同,但不等於不知道有這行動;並稱除警方的截圖外,法庭也會引用司法認知。「你係咪話法庭唔知道有理大事件、圍魏救趙?邊個唔知道有人網上呼籲叫人去圍魏救趙?法庭有司法認知㗎嘛?已經係生活經驗,例如太陽東邊升起都唔洗講?只要佢唔係駱鳥,佢有睇有關修例事件嘅事,會唔知呢件事?」 亦指眾多暴動案開審,不相信理大事件或圍魏救趙非廣為人知。

張大律師認同理大事件可以接受司法認知,但「圍魏救趙」卻不應該。即使法官有此認知(理大事件、圍魏救趙),但不是一般人都知道,所以不能夠以司法認知處理。

張大律師續指控方所指營救理大的示威活動,應規限至暢運道和紅隧口及當日日子11月18日。其他地方之前發生的事件與理大無關,也有由基層市民因對政府政策、經濟等不滿而起的示威。認為非所有香港人會知道其他地區有發生暴亂或示威行動。

PO003社交媒體帖文

PO003內帖文稱網上呼籲圍魏救趙,張大律師指法庭上只有傳召負責截圖的證人作供,但卻沒傳召Twitter管理員去交代為何會發有關帖文。控方回答指非特意不傳召管理員,亦無就此錄取口供。張大律師也爭議帖文準確性,如何確定為當時2019年的發帖,而法庭又可以有多少司法認知去接受下載資料。

林官指控方帖文從來不是證明有否發生過暴亂事件,只是表示警方曾多次呼籲;不是要去憑文字去知其真確性,而是有無曾發文、所指地方是否危險及讀者的反應(如:知道有危險都去現場的企圖)。

辯方重申其爭議點為:1)真確性(社交媒體帖文可否被修改)、2)所說日期時間大部分不相關,地區亦不相關。張大律師指帖文並無寫明切勿前往,林官認為這屬比重問題,而非反對呈堂的證據法則。

PO002 警方公告

辯方不爭議其資料來源,但認為其包含的日期和時間與案不相關,並無舉證價值,因此不應呈堂。

PO004 運輸處公告

辯方不爭議其資料來源,但認為其包含的日期和時間與案不相關,如有帖文是關於11月19日被捕後的交通情況。只屬交通報道亦並無舉證價值,因此不應呈堂。公告中「交通擠塞」不等於控方所說的不應該去。

林官質疑張大律師的論點並非有無相關,而是其比重,如太溫和、不夠阻嚇性等。張大律師確認是次陳詞是在法律上辯解而不是要求舉證。。

🔸 D7法律代表 何大律師 陳詞

何大律師代表D7外亦代表其他被告作闡述,兩份書面陳詞中,第一份依賴D6 張大律師的陳詞,第二份則作為補充。與張大律師不同的是,何大律師不爭議此三項證據的訊息來源,而是則重其相關性及偏見或造成不公。

證據並無相關性

法庭裁決時,可參考窩打老道及咸美頓街有發生暴動,亦不反對考慮控方所指理大事件(11月11日至18日)作背景資料,但反對證供有相關性這點。因證據並無相關性而不應給予比重,若在裁決爭議點時這些證供無直接關係或證供價值(如時地不相關),它亦無舉證價值。

何大律師指不應該以這三項證據作推論被告有意圖,證據無法顯示被告知情或具警告作用。

證據具偏見或做成不公

何大律師指內容指「廣為人知」十分空泛,如果計算五十萬追縱者代表多少,或等於被告不應不知道,認為此無證供價值。林官斥這是比重問題,而不是可呈堂性,

辯方謂若將證據給予陪審團,他們將要考慮被告是應該知,還是應該不知;此情況下陪審團便有可能會有偏見。

林官指陪審團會得到法官正確指引,問辯方是否認為有法庭的適當指引仍然不足。

何大律師表示如只作背景資料之用,不爭議包括佐敦或理大,但依本案法理而言,就算有正常指引予陪審團,證據亦無證供價值,因此反對呈堂。

何大律師對本案件日期範圍,同意起首可從2019年11月11日起,直至到18日凌晨被告被制服時止。而何大律師同意對理大範圍的司法認知為:理大內、與理大直接連接建築物及圍住理大的街道有對峙情況,僅此;不同意範圍可遠至尖沙咀、旺角或太子。

不同意司法認知可用於「圍魏救趙」

辯方不同意可以司法認知去理解「營救理大」或「有沒有人到理大外圍分散警力」。同意當時有人知道,但不代表足以用作司法認知。

林偉權問:「你話比我知有咩人唔知當時係唔知有理大行動,或者係有圍魏救趙嘅行動?」

何大律師回指初中或高中的學生未必會知道,而她本人當時不太留意新聞,也不知到有圍魏救趙。她補充指如果已能以司法認知處理,控方亦不需呈交這些證據。但控方立場,就是籍這些訊息顯示被告有意圖加入營救理大的行動。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控方將於下午回應,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