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答辯

李 (39)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3)(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控於2021年11月15日與2021年11月18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煽惑他人參與將於2021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舉行的未經批准集結。

(2)煽惑他人導致公眾地方遭受阻礙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4(28)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控於2021年11月15日與2021年11月20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煽惑他人參與將於2021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的道路上慢駛以導致香港島的車道遭受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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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就控罪(1)及控罪(2)認罪, 同意案情。

案情
背景
WWD世界自由集會是一個反對新冠疫情限制措施的全球性示威行動, 由各地區自行決定於指定日期舉行活動的細節, 其中一個活動定於2021年11月20日。

2021年11月14日世界自由集會(WWD FOR COVID) telegram channel由不知名人士創立, 主張對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抗疫措施, 包括安心出行應用程式。 被告是該tg channel內其中一名活躍管理人員, 12月8日警員11249在黃大仙一單位拘捕被告, 被告警誡下承認因反疫苗呼籲人示威, 但最後也沒有人出來參與。
警方在被告一部手提電話內找到連結到有關tg channel的帳號, 被告於tg channel內提供建議予參與示威活動的人避開警方追蹤, 包括使用散銀搭公共交通, 進行快閃行動等。 11月18日被告在tg channel內指集會取消, 但仍呼籲人慢駛阻塞港島區交通。

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初犯。 控方申請有證據價值的電話充公, 另一沒有證據價值的電話交還被告。

求情
有關tg channel於11月14日成立, 創立人並非被告, 被告是於11月15日被加入channel並設為管理員, 群組在呼籲人參與示威之外也有提出外國醫生反對抗疫措施的理據。

被告任職電訊公司售貨員, 月入16000, 有異位性皮膚炎, 雙眼有白內障。 被告太太曾患子宮頸癌, 遇意外後需坐輪椅, 平日靠被告照顧起居。 被告呈上親手寫的求情信, 醫生懷疑被告有亞氏保加症, 但並未獲正式診斷。 太太, 同事, 上司, 教友亦有為被告撰寫求情信, 指被告本性不壞, 是一個單純的人。 被告有悔意, 即時承認控罪, 且事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被告現與太太同住, 有供養不同住的母親。 被告太太呈上醫學報告, 她需要照顧的程度頗高。

法庭認為控罪嚴重, 雖然最後沒有人參與示威, 但事關社運, 根據上級法院的準則, 有機會判處監禁。 法庭打算將被告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太太將會暫時由家人照顧, 社署感化官會聯絡被告太太提供協助。

案件押後至7月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被告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