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莫(33) #0929金鐘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罪
被告(即本案A1)連同楊(20)和李(22)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簡單背景: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法庭裁定他罪成。判刑原訂在2022年5月24日處理,不過由於被告因健康因素不能出庭,故法庭把判刑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處理。至於同案的另外兩位被告,則已在2022年5月24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詳情可按下面的連結: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20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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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這次判刑的背景已寫在上面,不作覆述。

辯方只為被告作出簡單求情及呈上數宗案例,加上背景報告的內容,法庭指這可明顯顯示被告沒有悔意。

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了CACC113/2018案和CACC164/2018案。在這兩案中,上訴法庭已就暴動罪的量刑給予下級法院明確的指引。但同時間,這兩宗案件是發生在2016年2月,而本案是發生在2019年9月,這兩個時期所發生的社會暴力事件是兩碼子的事,本案案發時的時間亦有「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地方。

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暴動的人數、暴力程度、傷害和時長:

「929暴動」是在2019年社會事件之中,是最嚴重的暴動之一。暴動範圍大、暴徒數目之多、暴力程度大、組織性強,這些使現場猶如戰場,令市民感到咋舌。此外,警方和示威者在政商地段中發生攻防戰,警員在水馬後進行防戰,即使他們嘗試用水炮車驅散,但沒有效果;而暴徒則投擲汽油彈、石頭和磚頭,亦用大橡筋投擲物件襲擊政總和防線內的警員,而最後政總1樓餐廳部份面向夏慤道的窗戶被擊破。

法庭相信沒人會相信香港這繁華之地變成被暴徒肆意破壞,形成無政府的狀態,幸而警方借突擊驅散和拘捕示威者,令暴動的歷時不算長;法庭亦認為是次事件沒有使人受傷和死亡是可幸和不可思議。

📌發生暴動的地點和時間:

在本案的暴動,示威者衝擊的是政總,而政總旁是立法會,這些是政治權力重心。法庭認為暴徒的目標明顯不過,是直接挑戰香港和中央的管理核心和權力標記,這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此外,本案是發生在星期日,兩日過後則是10月1日。在這之前,立法會曾在7月1日史無前例被暴徒攻陷和被大肆破壞。外國政客眼中的「美麗風景」成為普羅大眾之悲痛史,故法庭認為本案發生的日子有敏感意思

📌被告的角色和參與程度:

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在日常是音樂表演者,閒時亦有教授樂器和擔任廚師;他沒有案底;他指自己當時沒有計劃參與示威,不認識本案被告和其他暴徒,他沒意圖犯法,他當時是打算準備到灣仔表演後乘船離開回家,可是被人群阻擋,後來更被拘捕;他對自己令家人困擾感到歉疚;他人指被告是個守規及有愛心的人。

法庭認為被告的說法是自欺欺人和掩耳盜鈴。在暴動現場,汽油彈和硬物橫飛,交通停頓,法庭相信當一般市民看到這戰場時都會觸目驚心,感受到「暴風雨」,沒有人會以為是「嘉年華會」。

被告聲稱當時打算到灣仔準備表演後乘船回家,但事實是他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捕,他的裝束來看亦可見端倪,即護目鏡、護臂、防毒面具、頭盔、「濾嘴」等,這明顯是「重裝備」,而且他當時沒有樂器樂譜,亦有作出擲磚動作和反抗警員的行為,這比本案A2和A3的案情更嚴重。即使被告並非暴動的策劃者,但他是主動參與者,且在現場增加聲勢,支持及鼓動同路人作更激烈的行為

*底線後加,用以指出重點

本案判刑:

暴動的策劃者視被告為「棋子」或「棄子」,法庭指雖然不知道事實是如何,但這只是一字之差且後果相同,被告都是要付出代價,而且不爭的事實是他已成戰埸炮灰,這對家人和社會都是可悲。

法庭認為阻嚇性刑罰是用來警惕他人在現場和網絡宣揚甚至實施暴力行為,亦令犯事者付出沉重代價。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5年,被告沒有減刑因素,這是其被判處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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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5457&QS=%2B&TP=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