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3]
👤王(34) #1106九龍灣

控罪1: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煥明。

控罪2:搶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搶劫陳煥明一部iPhone連一個電話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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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進度:

今日已完成被告的作供,內容與辯方在早前盤問控方證人(陳煥明)時相同。

辯方案情概要:(綜合各報導的內容)

*括號內的內容是控方案情

1:陳煥明掌摑被告一巴致他眼鏡飛脫,並使其腳部受傷,最後被告爬起身並回家;

(被告在陳煥明轉身時用其𠝹刀割傷她前額一下。當陳煥明欲再逃跑時,被告從後推她肩膊令她跌在地上,且再用腳踢她右臀兩下後走開。此時陳煥明弟弟致電陳煥明,陳煥明即告訴其弟弟她的位置。當被告發現她與弟弟通話後,他折返並用力推陳煥明右肩致其失平衡跌在地上。被告之後取走她的iPhone連電話套並往嘉和園的方向逃去)

2:陳煥明在案發前曾問被告借錢但不還,後來更使被告進入投資騙局;

(陳煥明在2019年8月在她的微信分享撐警帖文,其後被「起底」,被告開始標籤她是「藍絲」)

3:陳煥明在案發當日上前與被告就債務問題理論並捉住他的膊頭,兩人在糾纏期間倒地;

(陳煥明指被告手持A4紙及𠝹刀在案發地點張貼涉及她個人資料的單張,所以她拍下被告的行徑,但遭被告發現且因被告對她動手而受傷)

4:被告在案發當日在現場是"兩手空空";和

(見第3點)

5:陳煥明曾希望被告可以幫她處理機票事宜,但被告怕麻煩並已刪除陳煥明在護照上的資料,希望陳煥明可以自行處理。

(陳煥明曾向被告傳送護照等文件,希望被告幫她買機票)

資料來源:明報法庭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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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4日11:00作結案陳詞。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