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1/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本案由新案提堂至今作審訊歷時超過一年半,時間線如下。
2020年11月5日:新案提堂,押後八星期
2021年1月7日:再提堂,押後十星期作答辯
2021年3月18日:答辯,承認控罪二,不承認控罪三。排期同年8月2日作2天審訊。
2021年8月2日:審訊,辯方提出新文件,希望能押後審訊。再排期至同年11月17日作2天審訊。
2021年11月17日:雙方商討後希望再次押後審訊,押後六星期
2021年12月28日:辯方需要就文件再索取意見,押後十二星期
2022年3月22日:案件再次排期於今天起作三天審訊。

0942 開庭

今天已完成控方案情,包括傳召三名控方證人。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明天將開啟辯方案情,並傳召DW1,而被告明日或會作供。

控方詳細案情,包括主問盤問內容,將於一週內補上。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於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23 完庭

按:控方今天表現突出,在 PW3 主問時未能掌握重點,招致裁判官動真火,「點抄啊啲證供!主控!你有責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