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9/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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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傳召控方證人PW34 偵緝警長34974 余全興(音)
(主要關於點算人數)

🔹控方主問

現隸屬有組織罪行及三合會調查科,案發當時屬東九龍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應變大隊刑事偵察A隊,為暴動案現場證及支援。

2019年11月18日警方由加士居道沿北推進並拘捕示威者;他兩日後為本案落口供,內有多名被捕人士資料。2245時警方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向北推進作拘捕和驅散。2351時,他與D3隊設立臨時羈留區,而他為臨時羈留區主管。羈留區入口主要職責是為被捕人士進入時登記及錄影,和給予編號;離開亦要登記。

他指當時情況已受警方控制,有同事負責看管進出。被羈留人士手上都有膠索帶,是之前警員制服他們時使用及確保證物不受干擾。進入均有膠索帶,個人隨身物品由被捕人自己看管。其間D3小隊同事負責外圍保安。

2351-0127:第一批人士進入臨時羈留區
(75男17女)共92人
0105及0111 :兩時間分別有一名被捕人感到不適,被送到醫療區後送往醫院。
0140-0223:90人陸續離開並到不同警署
0140及0205:另外兩名人士送到醫療區
0152-0321:第二批被制服人士進入臨時羈留區(共99人,包括本案D1-D11)
0400:四名人士被轉到醫療區(非本案被告)
0450-0523:被制服人士陸續被送到各警署
0533:臨時羈留區無被制服人士,稍後關閉

當日送院或到醫療區人數共8人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控方證人PW38 15999 呂智昇(音)

🔹控方主問

呂警員現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案發當日東九龍重案組1A隊。當日油尖旺進行驅散行動,作為刑事搜證隊作搜證及支援。

他在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近碧街的臨時羈留區負責登記進出的被捕人士。0455-0510時警員12691帶45名被捕前往黃大仙警署,不爭議該批人士包括本案11名被告。被捕人士離開時有登記被捕人,隨身物品由他們自己拿;他不確定離開時所有人手上均有索帶。

🔸D6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口供內寫D6未進入臨時羈留區前是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但呂警員指他只是被告知;沒有紀錄在哪裡被制服,當時不知道但亦不需要知道。由他紀錄的羈留人士編號APXXX,由AP94-AP192(99名);而編號93號或之前是由警員7443紀錄。

🔹主控覆問
據紀錄,進入臨時羈留區的總人數為191人,主控詢問為何號碼是192號。PW38指他不知道,是被通知使用94號開始。


📌再次傳召控方證人PW34 偵緝警長34974 余全興(音)

🔹控方主問
余警長曾指2351-0127時有92人進入臨時羈留區,列表上有92人姓名、性別、DHA編號。本身他被告知有14名被捕人士,預留了4號給男子鍾XX,但當中該男子需接受治療而無進入臨時羈留區,因為有93個號碼。

【1530完庭】

案件押至明天0930時續審,屆時將PW19、PW39(多數不需要)、47、67 、68、69及新加的警署警長(有關D8搜身),下星期一開始傳召飛虎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