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6/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5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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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 開庭

A3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傳召PW44 (列表46號) 偵緝警員10326 張偉賢(音)

🔹控方主問

控方先播放3段顯示案發當日實時約16:20現場情況的片段,包括《立場新聞》,《有線新聞》及《香港追擊搜》ATV 片段,直播多區示威片段,包括油麻地彌敦道與與加士居道、佐敦道、尖沙咀警署一帶,PW44確認有看過片段。

PW44以連結下載影片,再備份去自己的手提電腦,在西九龍警察總部觀看,並無帶走。

📸控方向PW44展示13張相片,相1-5包括A1相片,PW44認到有豬嘴、左臂有黃色帶等物,相6-13則無特徵可助辨識。

🎥控方請PW44觀看《立場新聞》片段,亦請書記提供白紙,翻看片段後即時記下發現AP1(即本案A1)的時間,定格於00:34:45(播放器時間,下同)並截圖。PW44於截圖裡以黃色筆標示AP1。

11:41休庭至12:07再開庭

🎥控方再播另一片段,定格於00:34:57並截圖,顯示彌敦道旁有一人手持棍、戴豬嘴。PW44於截圖裡以黃色筆標示AP1。

🎥慢鏡播出AP1跑往尖沙咀再折返。

🎥再播《立場新聞》錄影尖沙咀警署外的片段(00:56:00-00:57:00 ),並以慢鏡播放,截圖6張。PW44以黃筆圈出AP1掟燃燒彈動作,另以紅筆圈出另一手持雨傘者。他主要靠以下特徵來辨認身分:左臂黃色帶、背囊的白色樽蓋、手套、鞋和帽。

🎥再播《香港追擊搜》片段,顯示警方在彌敦道與柯士甸道交界施放催淚彈。

🎥控方再播放辯方片段25秒,其中10秒顯示有數人於油麻地登上右方的警車,PW44說沒有看過此片段。

(此時控方指有「觀察」,並應辯方要求請證人離開,法官批准。經過近10分鐘有關此片段與本案相關性的討論後,法官批准用此片作證,請證人回庭。)

PW44在片段裡認出AP1,亦即本案A1。截圖數張,顯示A1被押上警車的情況。PW44以黃色圈出A1,以藍色圈出其手帶、灰色手套、搖擺中的袋等。

13:36散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A3更改報到條件,其餘被告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