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7/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早前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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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繼續作供。
盤問
D8在2019年10月中入職公司, 管水喉部, 有糧單證明收入, 每個月薪金不同, 公司提供安全帽, 反光衣, 電鑽, 鏍絲批, 鋸, 刀片等等, 平時用完就放在地盤, 地盤沒有locker, 有帽籠只可以放安全帽, 並有鐵皮箱裝工具, 所有工人一起共用, 平時上密碼鎖, 而個人所有財物必須跟身, D8與水喉部另外4位同事共用一個鐵皮箱。 開工時有冰袖, 面巾, 防毒面具等, 每人有背囊, 平時掛在牆上, 可能會掛在架步, 即地盤常見的鐵皮貨櫃, 也有時會沒有位。 大判會分一單工程給不同公司, 每間公司都有自己的架步, 不可以進入其他公司的架步, 於D8的架步內的財物都屬於公司的員工, 裡面還有公司電腦和文件。 D8有一個銀色工具斜孭袋跟身, 內有電筒, 拉尺, 火機, 生理鹽水; 膠布等, 背囊放在架步; 銀包, 電話, 鎖匙放在短褲袋, 雖然開工環境未打磨好, 容易受傷, 不應穿短褲, 但有時地盤比出面環境更熱, 他也會穿短褲。

控方出示P01(8)天文台報告, D8當日17:40放工, 控方讀出當日氣溫, 介乎27-29度。 控方質疑當日天氣熱, D8食飯的時候已沒有工作需要, 但也不脫下冰袖和面巾, D8指自己一向衣著都是這樣, 食飯放工都是一樣, 有些工友會脫是因為他們介意他人目光, 但D8不介意。 控方質疑架步是安全, 沒有其他人進入, D8不把個人財物放在架步, 因為地盤很亂, 老總說要搬架步就要搬, 所以會把貴重財物, 衣物, 工具等跟身, 但反光衣及頭盔放在架步, 經常會不見, 不見了就要申請一個新的。 D8當日在高樓層工作, 比低層更曬更熱, 當日的渠部分完成, D8工作是貼標籤之類, 沒有試水, 沒有使用豬嘴, 他的豬嘴放在背囊, 是自己買之後向公司claim錢, 他會清潔所以會每日帶回家。

當晚D8約了女朋友和她的朋友到旺角食飯, 順便睇樓, 控方質疑拍拖為何不脫下冰袖和頸套, D8指當日不算拍拖, 他仍穿著地盤衫。 控方出示D8(2)地圖, D8確認當晚的路線準確, 他經常去這個地段, 因為經常去五金舖買東西, 所以希望租這個地段的樓, 要看附近衛生環境, 交通, 店舖等。 D8和兩人由2200開始逛街, 朋友2300離開, 和女朋友逛到2315左右。 控方質疑女朋友怕污糟, D8帶兩個女生「夜媽媽在街上看老鼠垃圾」, D8指是要留意衛生環境, 不是看老鼠垃圾。 控方表示D8對附近路段熟悉, 又不是要上樓睇樓, 用google map看街景也行, D8指要親身看才知道。 控方質疑晚上2200後一個男生帶兩個女生走一些橫街窄巷危險, D8表示不危險。 控方指當晚砵蘭街沒有車行, D8不記得有沒有車行, 有見到有人在過馬路, 平時在旺角人群不依交通規則是很常見, 經常打斜行, 他不記得人群穿什麼衣服。 控方指出當晚2200-2300, 砵蘭街, 上海街的位置舖頭都關了, D8指還有舖頭開, 他不懂駕車, 對交通情況不熟悉, 沒有預先計劃路線。 控方指D8當日去那條街不是去睇樓, 是沒有計劃的情況下去到那地方, D8不同意。 D8看新聞知道理大事件。 控方指D8到砵蘭街時應該見到大批黑衫黑褲的人, 由窩打老道衝向旺角方向, D8指沒有見到。 控方指D8去睇樓不合理。

2315左右, D8首先由砵蘭街轉入咸美頓街, 有一陣很刺鼻的氣味, 女朋友很大反應, 所以D8帶她到巷仔, 給紙巾和水她清洗, 女朋友沒有帶袋, 但有帶銀包電話。 D8給女朋友戴防毒面具, 她說不要, D8便把防毒面具掛在頸上, 向碧街方向走, 想看看前面發生什麼事。 控方質疑找氣味的來源應該向咸美頓街走, 應該不是去碧街方向, D8指自己是想看看發生什麼事。 控方質疑女朋友不適的時候為何D8會扔下女朋友向碧街走, D8指他是要找辦法離開, 因為碧街是未知之數, 所以不會帶同不適的女朋友向碧街走。 控方質疑D8走過這麼多條街都沒有事, 為什麼覺得碧街會有事。

控方指D8當晚不是從巷仔出來。 D8的說法是從巷仔出來, 轉右向砵蘭街時走了兩步, 見到有一班著黑衫的人向他跑, 覺得他們逃離一些東西。 控方質疑為什麼不轉回巷仔裡面, D8指他想知道發生什麼事, 如果回到巷仔就不能找路出來, 他見到人群向彌敦道跑, 所以就跟著行向彌敦道, 看看發生什麼事, 他的步行速度和其他人不同。

昨天辯方曾播放P011a 000000-000040, 實時約1958, D8指很多人在行人路上行, 沒有留意車輛的行駛情況, 人群穿什麼顏色的衣服都有。 控方播放P011b 000310-000317, 實時21:18:05, 可見閉路電視鏡頭被移動向地下, 到005651, 實時22:11:36, 鏡頭再次被移動, 向了舖頭的閘及牆, 再看不到人群的情況。

D8從巷仔出來見到大概150米外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有群人, 他從褲袋拿手機看看有什麼車可以搭, 站了3至4分鐘在app找的士。 前面的人群橫跨了馬路和行人路, D8知道不會有車駛到彌敦道, 但肯定女朋友在巷仔等他。 控方指D8應該回到巷仔跟女朋友一起按的士app, D8指他想看看有什麼車可以走, 不知道哪裡有車。 控方質疑D8不行到其他地方找車走, D8指不知道哪裡有危險, 他見到附近有示威者, 不會帶女朋友出去碧街。 控方指D8有兩部電話, 可以一部電話打電話給女朋友, 一部電話上網。 後來女朋友沒有等D8, 因為打了電話他沒有聽, 想出去找他, 出了巷仔右轉走了。

被拘捕時, D8被兩名警員從後拉背囊和面巾, 他有戴冰袖但只套到前臂一半位置, 他看不到兩名警員, 但知道有4隻手, 左邊面巾和右邊背囊被拉, 左邊膊頭被警棍打4-5下, 右後尾枕頭髮遮住的位置被警棍打1-2下, 膊頭沒有表面瘀傷, 但有骨折, 後腦腫起, 控方出示D8傷勢照片, 膊頭沒有明顯瘀傷。 控方指傷勢照片與D8指警員打他4-5下不配合。

D8指拉扯時跌了眼鏡和手機, 警員把眼鏡和手機放進袋。 當日D8被制服後有看見警員, 但認不到, 因為沒戴眼鏡看不清楚, 之後在地鐵站A1出口跪下, 彎下身頭向前雙手向後, 帶他到臨時羈留區的警員不是原本拘捕他的警員, 因為該警員不知道他戴眼鏡, 最後在觀塘警署有警員替D8取回眼鏡。 控方出示P011截圖, 實時23:31, 顯示D8跪在油麻地地鐵站出口。 控方指時間上不可能有兩名警員拘捕D8之後再把他交到臨時羈留區。 控方指影片中D8只有一個背囊, 沒有斜孭袋, D8指銀色斜孭袋在背囊入面。 控方指拉尺拉開了也是鋒利, 如果警員找到拉尺也會拿走, D8不認為拉尺是利器。

P0219是在觀塘警署D8簽名的, 上面寫有從D8身上搜出後歸還的物品, 包括2 packets of personal belongings, 但警員歸還的物品已經沒有背囊, 只有斜孭袋, D8有反映過這個問題但不被接納, 要求律師亦沒有被理會, 從頭到尾律師都找不到D8, 警員只稱這份文件與案無關, 叫他簽名並拿走物品。 昨天庭上D8出示了有關銀色袋和裡面的物品。

控方指D8在旺角有機會可以離開案發現場, 就是在女朋友洗完眼之後, D8見到碧街有人衝過來的時候, D8見到彌敦道已經完全沒有車行的時候以及站了3-4分鐘的時候, D8不同意。 控方出示D8被捕時的照片, MFI30, 可見D8當時裝束, 與示威者衣著相似。 控方指D8不是從巷仔走出, 而是在彌敦道北行線南至北地跑上去, D8不同意。 當時D8管有3個紅色打火機, P809, P813兩對手套, P815黑色長手袖, 長度長過D8的前臂, 當日沒有使用, 但是上班有機會用的。

覆問
P0219, Pol. 39, 就2 packets of personal belongings, D8有向警員反映, 有問警員點解唔寫埋銀色斜孭袋同埋入面啲嘢落去, 警員說係咁㗎喇, 就叫D8簽名, D8沒有選擇的權利, 因為要簽名才放他走, D8不知道不簽名的話警方會不會歸還那些物品。 D8背囊裡是冰袖, 面巾等, 是可以清洗的, 放在公司就不可以清洗, 而且寫了名都可能會有人不知道是誰的, 所以多數跟身。 銀色袋裡的物品是自己買, 沒有claim錢的, 例如原子筆, 只有特別的工具會claim錢。

被截停時銀色斜孭袋在背囊裡。 被4道力制服時是在1-2秒內進行, 打膊頭時D8看到枝警棍。 D8跟住人群走到彌敦道行人路, 沒有行出馬路。 控方剛才播放當晚21:18的片段, 當時D8在旺角中心食飯, 不在彌敦道, 而22:11時, D8剛離開旺角中心。 D8認為2200不算夜, 因為2019年時店舖都開到0000, D8平時都會出街到0000才開始回家。 控方指2200-2300有些黑衫人一群群經過, 辯方出示D8(2), 對照控方所說的P005CCTV, D8走過的地方與該位置距離兩個街口, D8沒有見到控方所指的事情。 D8指女朋友怕污糟而不戴防毒面罩是因為那是D8平日用開, 是貼身物品, 共用不是太好, 與怕污糟不去後巷橫街的意思是不同。 D8指當晚不是只看老鼠垃圾, 是要看晚上的環境衛生, 嘈吵情況, 配套等, 因為同居需要對方也接受到那個環境, 所以就一起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