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違返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1) 及(2)條。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律師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B)

約0920 播錄音
0935 控方開始派開案陳詞俾辯方
0950 書記問「OK 喇嘛」有人回「OK喇」
0952 法庭接近全滿開庭

📌答辯
所有被告明白控罪,並不承認認罪。
0956 答辯完畢

📌正式開審前討論
🧷 討論承認事實
控方上週已將承認事實傳入法庭,希望將案件押後至1200,以控辯雙方進一步討論同意案情。辯方對於此事未有立場。

🧷 提交爭議議題的時刻
其中一位辯方律師表示,若要提出爭議議題,應該在此刻提出,還是在開審後的階段才提出?
法官用了約10分鐘的時間婆婆媽媽地作解釋。
他表示,控辯雙方可以先商討再跟法官解釋做法,或是由法官來決定亦可,或是由法官提出做法亦可。只要不影響審訊公正性,法庭會理解辯方的做法。若然辯方有自己的考慮,亦可以決定早點或遲點提出這些爭議問題。若然辯方希望控方早點作出回應,便應該早點提出這些問題,讓控方能夠準備。這20多天的審訊包含着很多的議題,若然辯方有問題便應及早提出,最好可以用白紙黑字寫下。若然可以交相關文件給其他方面,亦應盡早交。可及早交則交。

按:以上只是法官小部分的回應。當中提問的辯方律師在法官回應的時候,多次表示「唔該哂法官閣下……」,「唔該哂…」,「係…」,惟法官仍繼續進行他的解釋。

🧷 控方文本形容詞過於廣泛
法官提出,控方對於「攜有」、「管有」等字的意思應有更明確的表示。比如第44段中有寫「(2) 帶有黑色口罩」,法官表示「究竟係揸住,定喺袋?呢啲未必係一定有影響,但係可能會引起不必會關注。」若然用65C 引入相關資訊,便會成為結論性事實。最後法官表示「你哋自己諗」。

🧷 針對各被告的證據
法官提出3點提問,內容包括D1的警誡供詞(段21)、D2及D7之間的WHATSAPP記錄(段26)以及案發環境,即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至彌敦道與弼街交界的情況(段70)。
就着最後一點,法官明白控方透過在當時現場的29項物品建立大環境,但是他希望控方能就暴動範圍作更清晰的標示,以避免「你話咁大,佢話咁細」的情況出現。其中一名辯方律師則強調,這些相片是在眾被告被捕後才拍下的。
法官則最後希望,控辯雙方找些時間斟酌案情,哪些位置要補充,哪些位置要删減。

🧷 匿名令
控方申請GAG ORDER,辯方無異議。法官表示在閱過控方文件後,於5月23日在內庭已作出命令:任何人均不能以任何方式,傳佈令任何人辨認A1至A33身份的資訊。在庭上,三方均會以A1至A33稱呼他們。他們亦會在作證時以屏風作供。

按:法官重覆了幾次GAG ORDER 的內容,非常非常長氣。

🧷 案件管理
法官表示「審訊係一個演變嘅過程」。若然某日要就某些事情多作討論,翌日則可以延遲開庭,不在0930開庭,當然不能延遲太多。雙方均能提出相關要求。

🧷 押後案件
經過多於半小時,大部分只有法官在發言的討論之後,法官終於宣佈押後案件至1200時繼續進行。

1035休庭
1221 開庭

🧷 同意案情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430,以修改同意案情。控方表示,雙方今日會完成修改同意案情。現時尚未宣讀開案陳詞。

🧷 案件管理
法官要求控方整理工作日誌,利用工作表顯示每天會傳召多少證人。控方回應指大概的工作日誌已完成,而現時計劃每天傳召兩至三名控方證人,最後再用六至七日完成辯方案情。法官表示「要俾大家有個預算,寫得幾多日就幾多日,有時我自己諗嘅未必係最好嘅諗法」

法官要求控方進行證物管理。控方回應指打算指到時會將其中一條將事情來龍去脈拍攝得最清楚的片段先完整播一次,當中最依賴的是P014,顯示由佐敦推進至案發十字路口的情況,其後其他片段則會在盤問證人的時候再播出。
法官希望控方整理列表,即一個VIDEO PLAYLIST,顯示每次使用了甚麼呈堂片段,「要準備好哂每條片嘅時間,來源,如要有截圖,要知研究緊乜」。若然呈了堂的片段就該播放出來,「呈哂就要睇㗎喇喎,無用就唔好呈喇」,

法官表示,他期望控方能夠令「任何人攞起檔案,知道個精要係乜嘢,唔係覺得化簡為繁」。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500時再審,到時雙方理應完成簽署同意案情。

1254 休庭

按:所以呢半日嘅進度,就係法官頒佈咗匿名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