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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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民安 (41)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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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開庭】

修訂控罪:(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 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21日在香港,透過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及/或持續展示一些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新增控罪:(2)欺詐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2月15日,連同(其妻)向其他人虛假地表示,一名識別為「A」,別名A手足或A小妹妹的19歲少女被控暴動罪,以及案件將於去年11月15日起受審兩星期,並售賣A製造或配製的曲奇,所得收益將用來資助A,並意圖詐騙而詐使其他人付款至持有的一個恒生銀行戶口,導致阮民安或獲得利益,或導致其他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會蒙受不利。(詳情摘自 明報報道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7日1430在區域法院處理,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