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D1:黃(22) / D2:莫(21)
D3:朱(23) / D4:許(20)
D5:明(17) / D6:方(26)🛑因另案已還押逾14個月
D7:鄭(22) / D8:伍(17)
D9:謝(24) / D10:林(21)
D11:施(26) / D12:梁(22)
D13:馬(24) / D14:張(23)
D15:陳(24)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另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3)D1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另被控於同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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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準備好審訊,15名被告之中得知D6擬認罪。另外,D11及D12希望再多一個提訊決定答辯,其餘不認罪的被告先訂立審訊日期。若然D11及D12不認罪,可以安排一同審訊。

D4、D5、D14律師透露日程與審期有衝突故未能夠參與2023年11月的審期,需要退回法援指派證書,未能繼續代表被告。D12代表大律師表示2023年11月的審期與另一種法援指派案件重疊,未必可以參與審訊,但同時透露D12正與控方商討認罪協議,用其他方式處理,於下次提訊可以處理。

🔅D6擬認罪:
答辯及判刑日期:2023年1月27日 09:30
處理語言:中文
處理時間:3小時
聆訊前不少於3個工作天,陳詞大綱,求情信件及案例,背景資料及刑事定罪紀錄(如有)

🔅D11、D12:
提訊日期:2022年7月14日 14:30
屆時處理答辯,D11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D12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其餘12名被告案件管理:
審訊前覆核:2023年9月1日14:30
審訊[1/25]#:2023年11月1日至12月5日09:30
審訊語言:中文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不需要翻譯。控辯雙方聆訊前不少於7天前提交問卷,審前覆核需要由負責審訊的律師及大律師出席,被告亦須出席。

保釋:
控方不反對所有保釋條件更改的申請。
⚪️D1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D2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獲批)D3申請延長報到時間至0700-2200
⚪️D4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D5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D6沒有保釋申請
🟢(獲批)D7申請宵禁令增加豁免條件,即由工作地方返回住處期間外出則不屬於違反宵禁令
⚪️D8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獲批)D9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為0000-0600
🟢(獲批)D10申請宵禁令增加豁免條件,即由工作地方返回住處期間外出則不屬於違反宵禁令
🟢(獲批)D11申請宵禁令增加豁免條件,即由工作地方返回住處期間外出則不屬於違反宵禁令
⚪️D12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獲批)D13申請更改報到次數至一星期一天,另外宵禁時間改為0030-0500
🟢(獲批)D14較早前已經去信法庭,申請更改擔保人的簽到時間,並已經獲得批准;但得悉2名擔保人因工作關係未能夠明天到庭簽到,希望可以改為5月26日完成簽到手續
🟢(獲批)D15因工作關係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為0030-0700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