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10415旺角 #裁決

胡/網媒記者(44) 💔數日前放學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案情可參閱: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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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裁決判辭(裁判官講得好快,只能記到大概):
裁判官先簡述案情,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反駁或削弱控方證供。

控罪一:
控方引述盧偉民案例作參考,被告聲大且帶粗口,辯方唔爭議證人的證供,只爭議PW3其中一些證供,但與控罪一無關,認為證人誠實可靠,確認有喧嘩;至於有無擊使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片段見到約有40-50名途人,見到被告大聲講粗口,話警察打人,講一啲眾所週知嘅警察不當行為,肯定係喧嘩,相當可能度至市民仇視警員,必然係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二:
引述譚志輝案例,法例規定阻差辦公必須乎合以下三個條件:1. 曾經作出阻礙行為;2. 警員正在正當執行職務; 3. 被告人固意作出。如果行為只係輕微導至阻礙,或者係與警方理論…等,並不構成罪行,PW4指由PW3負責拍攝,PW3解釋講「繼續啦」係回應身後警員,但片段見到PW3 係近距離面向被告,有可能係同被告講嘅,PW3可以選擇行開少少,裁定控罪二不成立。

控罪三:
先不評論督察發出的是否命令,督察要求冷靜係合理,要求要有客觀標準,冷靜有主觀成份,PW5第一次發出勸喻/警告,被告聽到之後係有離開,但被告聽到PW3講繼續,PW5第二次警告冷靜,片段中見到被告係相對較為冷靜,約一分鐘後亦有離開,因此裁定控罪三不成立。

[10:25] 控方指出被告有定罪紀錄,裁判官詢問被告是否在該單案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控辯雙方未能即時回答,指示休庭索取指示。

[10:58] 控方表示上一單案件係在2019年8月17日被補,有保釋,在2020年7月17日獲警方釋放,在2021年12月10日因該案再次被捕,干犯查案期間無保釋在身。

辯方律師稱被告不作求情,裁判官話連被告背景都唔知,指示律師再次索取指示。

[12:00] 辯方律師已再次索取指示,被告不作求情,只呈上被告自己撰寫的簡單個人背景,被告現年45歲,已婚無子女,喺工程公司東主,月入約兩萬元。

裁判官考慮完後,引述案例HCMA8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趙家文,量刑起點係一個月,被告無求情無減刑因素,判處監禁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