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案情: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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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6日已提交有關修訂罪行的書面陳詞,是次修訂為「控罪日期」,而地點沒有變,針對案情是晚上七時後所發生的事,使各被告更清楚目前面對的控罪。

控方有63名證人。

法官質疑為何這麼遲才更改,控方指因為有更多新增的證供。
修訂案情由「11月18日」改為「11月17-18日」。
控方不能確認各被告人有否參與由11月11日開始的暴動。

A1代表指要考慮有沒有對被告造成不公的情況,指出到這麼遲才作出修訂是不合理。
法官指聚焦不是案情,而是往後有沒有更多時間給被告處理。
辯方指要被告重新回想這麼久之前發生的事,對被告造成不公。
(法官與辯方重複爭議完一大輪…)
辯方指要考慮審訊的問題,因為有六十多個證人,相信所需時間會更長。
法官相信時間足夠,提醒辯方要自行安排時間,亦引用到盧建民案件。

A2代表提醒要留意特別事項,即地域範圍,因現時對控罪書所寫的是「理工大學附近一帶」,要確認「一帶」詳細是指哪裏。

A3代表指控方的責任是清晰寫出指控的時間、地點。
辯方不爭議控方有權去提出更改申請,但爭議控方給予的準備時間問題,指出法庭要考慮控方申請的時間和日後的影響,否則對辯方造成不公義。
提醒法庭要考慮控方提供的證據,之前未收到相關片段和截圖,直至最近才收到控方提供的資料,令辯方之前有所誤解,不清楚控方所指的是「哪個暴動」。
法官引用到英國案例,去指出給予時間的問題,辯方指押後審訊會較恰當,因為辯方失去一整年時間去檢閱控方提供的資料。
(證人多了30多個❗️
(辯方一直爭議暴動所發生的時間…)

A4代表質疑控方所依賴的是11月11號開始的暴動還是11月17號開始的暴動。
控方指是針對11月17日晚上七時後所發生。

A5代表質疑其他證供可否呈堂…
辯方引用盧建民案件,爭議暴動的流動性、人數。
目前有超過100多條錄像要檢閱,控方目前拒絕解釋為何在陳大律師出信171日後才申請更改。

A6代表認為需要更多時間準備,A2代表也指準備時間遠遠不足。
控方引述控罪書解釋辯方疑惑。

(A1代表提醒A1的律師不是法援律師,是私人代表律師)

(休庭讓辯方商討審訊所需日期)

辯方商討後指不需要延遲審訊

(休庭半小時討論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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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批准控方的修訂控罪申請。

各被告代表不爭議證物,但爭議證物是否在被告身上。
A1爭議sim card、黑手袖。
A2爭議證物4-6
A3不爭議證物,但想新增證物
A4爭議灰色防毒面具
A5不爭議
A6爭議黑腰帶
(控方沒有戴口罩,法官提控方要戴口罩😷

科學館內檢獲的物品、CCTV、新聞片段、警方拍攝片段不爭議。控方亦預備了地圖、理大模型😱

控方證人1-4要傳召、證人5-19要傳召其中一位去講述位置、20-22不需傳召、23-25可以同意案情、26要傳召、27-28不需要、29-61不需要,但需要29講述環境,其他證人可用65b和65c條處理。受傷警員和裝甲車警員都可以用65b條處理。

最終決定審訊增加四天。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豁免今天報到,繼續保釋。

🟢審期:2022年6月16日0930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