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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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0935開庭

控方申請休庭一小時,以處理較早前已經與辯方達成共識的同意事實,並確認表列控方第三證人無需岀庭作供。法官批准,休庭至1040繼續。

傳召PW4 女督察 梁善儀(音)

🔹控方主問

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日,PW4同為女督察身份。案發當日1628時,她於深水埗警署收到指示指有暴動,知悉約200人聚集在尖沙咀,有「暴徒」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她所屬的西九龍機動部隊Bravo大隊第二小隊有大約40人,身穿綠色防暴衣,分別乘坐兩架巴士和一架警車出發。未落車時,她看到只有零星行人、路障和有燃燒過的痕跡,看不到有車行。

約1640時她到達彌敦道柯士甸道交界,無印象交界當時有沒有警察,只有小隊和隨後人員,及後便在1645時,於彌敦道佐敦道交界的南行線向旺角方向築起防線,與她落車位置距離大約200至300米。當時她關注到加士居道和彌敦道交界有示威者聚集,加士居道樓宇遮蓋的位置則看不到。南、北行車線和行人路上均有示威者,但主要在行車路上。她沒有看到車輛能使用該段彌敦道路段。她看到大概4至5排示威者,不是肩並肩。當時她看不到示威者有離開趨勢,而防線在一、兩分鐘後與北行線同僚一齊往旺角方向推進至長樂街。

PW4 當時身處小隊前方位置,和示威者相隔約70米,以揚聲器發出非法集結的警告。由防線到發出警告,PW4表示示威者無顯著增多或減少。警方推進時,示威者有向後退,但警員推進速度較快。PW4認為她以揚聲器作出的警告在70米外能夠被聽見,因為街道上沒有太多聲音。她指出當時示威者有叫囂和叫口號。

推進至永安對出時,南、北行線各有一架小巴向前快速推進,示威者快速退至旺角方向,但是依舊佔據南、北行線。小巴為新加入的隊伍;PW4指她的小隊有讓路給小巴行駛,並跟隨在後方跑。她指知悉會有車來增援,收到指令跟隨快速推進部隊進行驅散或拘捕。 推進至原本示威者佔據的位置時,她看到該處有路障和小型火堆,並有影響車輛運作。火堆有些大約1米x1米。她不記得火堆有否在行人路上。火堆為數3至4個,她不清楚誰人縱火和火堆如何形成。有些火堆當時還未熄滅。

稍後她到達眾坊街,當時現場已進行拘捕,她自己不用執行拘捕,但她的隊目有拘捕到人。PW4指警員可以自行判斷向可疑人士作出拘捕,例如從衣着線索和有否逃跑等。PW4表示,警員可以以非法集結罪名作拘捕,如果搜身後發現武器,警員也可以以自己判斷宣布其他罪名。PW4指當日下午6時返回長沙灣警署。

📽播片 (4分鐘片段)
- 01:24:26-01:24:48 (播放器時間,下同)
片段中為南行線向北方向,即旺角方向。PW4指片段中的警員可能為她的小隊。片段中有黑旗,以她的認知,她的小隊也有舉旗。
- 片段續播
看到有警方白色小巴,實時約為1649時。
- 片段續播
片段可見有火堆。PW4表示到達彌敦道和眾坊街交界之後右轉眾坊街。
- 片段續播
片段顯示眾坊街盡頭有樓梯,PW4表示沒有前往樓梯處,而除了樓梯外還有一條小巷,所以該處並不是掘頭路。
- 片段續播 (01:29:10)
片段中看到一警方小巴,PW4表示她沒有前往永星里, 也不知道推進去了多遠。
- 片段續播
片段顯示有警員持盾,PW4指她的小隊也有盾。

控方詢問PW4,對於如何控制被捕人有沒有共識,PW4指,如果被告人沒有反抗就會先行搜身,在成功拘捕前會用到胡椒噴霧、警棍,或者徒手去控制被捕人;如果被捕後反抗則會上手扣。手扣分為白色膠索帶和鐵制的警方手扣,PW4指膠索帶由警方派發,無印象有其他顏色的膠索帶。

🔸辨方盤問

🔸D1律師盤問

PW4不知道眾坊街有沒有警方白色小巴。

🔸D2律師盤問

PW4在南行線掃蕩時,有偵緝警員一起拘捕和掃蕩。她主問時供稱,看到有部份「暴徒」前往眾坊街、部份前往旺角方向;記憶中沒有其他離開路線。她本人在長樂街發出警告;她同意,庭上播放片段顯示現場十分嘈吵,但自己主觀地認為70米外的人也能聽見其警告。

🔸D6律師盤問

PW4於10月23日、即事發後22天才落證人口供,沒有其他文件協助,而記事册係她當日有時間就寫低,所以記憶會較新。律師問她是否同意,她沒有在記事簿和證人口供上寫上小巴的驅散行動,她表示有寫快速推進。就她沒有寫警員是坐在小巴上,她解釋,因為該些警員不是她的小隊,她指揮自己的小隊,會主要記錄自己的行動。她亦沒有寫自己跟隨小巴跑。她供稱曾親自作出警告,但不肯定片段中發出警告的是否她本人。在那段時間之中,她聽到有另外2-3次警方警告,不知道由何人發出,但確認都有用揚聲器。

她記事冊有記錄,自己曾發出警告叫街坊閂窗。她推進時沒有發射催淚彈。她的裝備有長盾和圓盾,而所有小隊成員也都有警棍和防毒面罩。推進時她有同事跑得比她快,所以她沒有親眼看到同事在眾坊街作出拘捕。她的小隊約有8-10人到該位置,直至1722時上警車。沒有特定指引需要由多少警員去控制一名被捕者。她看到同事在眾坊街拘捕了人之後,她只是留在附近而沒有停留在後巷,因為出面有防線防止人群進入,所以她沒有長時間留在眾坊街,大概只有1- 2分鐘,期間她沒有看到有人受傷。

🔸D7律師盤問

PW4自己到達眾坊街之前,其小隊已經到達,所以她並沒有看到拘捕過程。被問及是否同意眾坊街街口有人聚集,她稱因有「視覺盲點」所以看不到。她主要觀察前方,距離70-90米時見到有人逃跑轉入眾坊街,沒有記憶有冇見到人群往其他方向離開。以她觀察,彌敦道有大約10多人右轉入眾坊街。她同意,身處70-90米外的她不會知道眾坊街本身有冇人。

🔸D8律師盤問

📽播放P205a
- 01:26:41
畫面所顯示中華書局位置,PW4表示從片段中看不到有示威者聚集,指出招牌下有人,因畫面質素模糊而無法判斷是否示威者。
- 01:26:59
畫面顯示警方由彌敦道向尖沙咀加士居道天橋往旺角方向推進,畫面所見的兩名警員是帶頭者,PW4本人身處後方的黑色人群之中,在加士居道天橋下面的附近,無法憑片段準確描述。
- 繼續播放
PW4同意,招牌下的人們並不是示威者黑色的裝束。律師向她指出,她推進至加士居道與彌敦道交界時看不到示威者轉入眾坊街,她不同意。

🔸D9律師盤問

PW4當日隸屬西九B大隊,以她所知B大隊經常處理示威活動。她同意律師所指,當日10月1日有多區集會,而此等集會未必一定會出現暴力場面。她的隊員有足夠裝備;如果她的小隊要發射催淚彈,可以是她親自發號指令,也可以是上級和對講機發出指令。當時她的小隊和其他小隊都沒有發射催淚彈。她同意律師所指,片段裡看不到有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她現場見到有火堆,推進時「見到都唔少」。她確認當時沒有出現衝擊警方的場面,但情況與她執行「大型暴亂」相似。當時她收到指令指尖沙咀有暴動,示威者往加士居道方向走。

-PW4作供未完-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