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2:鄭(21)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149號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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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本案是該事件第三組被告,因疫情等影響多次延期最終安排7月18日開始25天審訊至8月19日,D2代表上次提訊時表示被告擬認罪要求提前處理,法庭安排今日作正式答辯及求情。

0930開庭

法官看過控方案情後要求澄清被告參與程度及雷射筆可造成之影響。主控同意稍作修改要求休庭。

0948 休庭

1024 開庭

📌答辯:承認控罪(1)及(3)

主控已經修改案情,庭上讀出背景及案情撮要。主要提及下午有人由深水埗聚集後遊行至尖沙咀,警方多番舉旗警告後示威人士沒有離開。人羣至晚上越來越多,七時後大量示威者聚集栢麗購物大道至行車癱瘓,有人路上置雜物堵路,有人分別向警署扔磚頭、有人持氣槍物體向警署發射,多支雷射筆向警署內照射、有人拾起催淚彈扔回警署,有人敲擊物件發出聲響,有人推倒指揮台,七時十三分有人向警署擲入第一枚汽油彈,一名警員Y腳報燒傷,之後陸續有汽油彈擲入謦署內。警長53770在1933 時在彌敦道參與驅散,期間見到一穿黑色圓領T恤,黑色褲、黑色運動鞋,頭戴黃色頭盔,藍色泳鏡,防毒面具連濾芯,孭住黑色背囊男子,手持一黑色疑似雷射筆物品,隨即追捕,逃跑期間見疑人將筆放入左褲袋。1938在警員24157下將男子即D2截停並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2022時警員24157將D2帶到新屋嶺並將身上物品檢取,背囊內找到cap帽、灰色T恤及2支噴漆等物品,同時在左褲袋搜出雷射筆(證物P38),在專家盧永楷檢查後證實可正常運作射出綠色光線,屬3B級別,20米內可令眼睛受傷。

🔹控方總結當日1838時起現場出現暴動,被告以主犯身份參與,期間不停有人加入狀大聲勢,被告擁有之雷射筆驗檢後證實可令人眼晴受傷害。

1100播放片段
控方庭上播放多段新聞片段讓法庭了解事發經過及案情提及之行為,各新聞片段均拍到D2被捕情況。
-Now 新聞 OSP1
-出處沒提OSP2
-出處沒提OSP3
-警方片段1936時有汽油彈投地上
-尖沙咀警署CCTV 拍得汽油彈投入,警員Y腳著火受傷 地上打滾

林官指示控方將片段整理在一裝置,補回一些截圖及受傷警員Y受傷及康復詳情。

‼️法庭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陳詞留待案件完結時處理,背景資料及求情信已呈交法庭,代表律師沒有要求為現年24歲被告索取任何報告

案件其他被告審訊暫定11月26日 0930於區域法院第廿三庭作裁決,D2代表可出席再處理求情陳詞,預計12月可作判刑。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需還押由懲教署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