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案件一至三合併為一案】
D1: 陳 (24)/ D2: 郭 (18)/ D3: 何 (17)
D4: 歐 (19)/ D5: * (15)/ D6: * (15)
D7: 蘇 (18)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6已還押逾9個月;D7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_____

【11:18】
各被告步入犯人欄,全場等候羅官中 (其實識唔識準時😕)

【11:32】
終於開庭

【11:34】
羅官先確定各被告皆有律師代表,而且各被告年齡皆等於或大於16歲。

【11:40】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將控罪一的日期改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
並同時加控各人多一項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為控罪一的交替控罪。

【11:42】
書記向各被告讀出修訂及新增控罪,各被告明白控罪。

【11:48】
控方申請將3宗案件合併為1案,辯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11:53】
控方表示尚有一份英語版本的錄影會面紀錄未能交給辯方。辯方認為以現有文件可繼續處理轉介文件程序,並非必須等候該英語文件。

【12:00】
D1-D7律師申請押後案件,因仍需時處理文件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12:02】
D2 律師要求控方給予未被使用資料清單,控方同意並表示可於1星期內給予辯方。

【12:04】
羅官希望雙方再考慮清楚押後日期,希望於下次提訊日可以完成交付高等法院程序。並表示若有被告有意認罪,應盡早向控方表示,讓控方有足夠時間準備同意案情。

【12:08】
休庭10分鐘讓控辯雙方商討押後日期

【12:22】
再開庭,有數名辯方律師表示會與控方相討認罪協商。

【12:25】
羅官頒下指令:
1.控方需於5月3日或之前把未被使用資料清單及餘下文件交給辯方。
2.如有被告有意認罪,辯方需於5月24日向控方表示。
3.承上,控方需於於6月6日給予辯方同意案情及承認事實的文件。
4.辯方需於6月20日確認最終版本的同意案情。
5.控方需於6月21日把文件存檔法庭。

【12:42】
D3和D7向法庭表示有意申請保釋。其餘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12:43】
D3保釋申請陳詞,法庭確認本案應以國安法門檻處理保釋申請。

【12:46】
法庭拒絕D3保釋申請。D3 要求八天保釋覆核。

【12:47】
D7保釋申請陳詞。

【12:51】
法庭拒絕D7保釋申請,D7 同樣要求八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7日 11: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3庭再作提訊日,各被告需繼續還押🛑
D3 及D7將於2022年4月27日 10:15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3庭進行八天保釋覆核。

【12:57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