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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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背景
本案是5人一同在尖沙咀某工廈的後樓梯及天台被捕,控方原指控他們參與較早前在尖沙咀(營救理大)的暴動。僅正式開審前,控方對D4-5 撤控,指二人能證明自己在涉事工廈飲酒,惟遭林官不滿。詳細報道見眾新聞(🔰按此)。 本次事件剩下6位被告仍未開審。


📌 裁決結果
🔴A1 -3 暴動罪名成立‼️


📌 簡短口頭理由
林官引述案例對暴動及非集的定義,他裁定當晚在尖沙咀確實發生暴動,惟不同意控方指A1-3必然諱罪而進入涉事大廈,由於控方對A4-5撤控,也可證明進入大廈者不一定有犯罪意圖。

林官即使同意三人進入大廈不是諱罪,但林官指他們沒有合理原因在暴動地區逗留多時,由凌晨1:09時至4時逗留在後樓梯。配以客觀環境及被告身上物品,林官裁定三人必然有意圖參與暴動,及以參與的身份去鼓勵此場暴動

林官同意被告管有的物品及裝備具防護作用,但他裁定A1-3不是在正常情況下合理管有物品,其管有意圖必然參與示威。A2管有粉紅色防具、生理鹽水及部分更換衣著等;A3管有生理鹽水。所以A1-3罪名成立。


👨🏻‍⚖️ 對特別事項的看法
林官引述客觀證供指,當晚11人共有一小時雙手被綁、伏在天台的地上,但PW7作供時指沒有此事,林官指其的證供隱晦,控方詭辯指天台有近一米高圍欄所以此舉合理,林官亦不同意。

控方指各被告面對警員詢問而不回答,顯示他們是意志堅定,林官亦不同意,他指11人伏在地上的場面,旁人看到也受驚,何況是身在其中的被告,林官亦強調本案被告年紀尚小。所以林官同意如辯方所言,被告人受此影響,擔心回到警署的遭遇,所以才配合調查,亦配合拍攝還原照片,要揹上據稱屬於自己的背包。林官指此等照片不等同鑑別身份的照片,亦引用案例指拍攝這些照片時需要A2-3同意,但警方沒有向二人說明可以拒絕的權利,對二人造成不利。

林官裁定PW12,14-15嚴重損害被告利益,漠視此點則不是公平審訊原則。A2-3不是自願配合調查要求,而警員亦沒有對D3作出警誡,審訊中警員作供自相矛盾,他沒可能不對D3作合理懷疑卻又綁住被告。警方以上缺乏警誡的造法不是輕微違規,林官指警方行為需要合乎守則才更能彰顯法律精神。

雖然警方損害被捕人士權利,但一如文首林官裁定三人暴動罪名成立。😭😭

🔰按此獲得官方裁決理由書🔰


11:20 休庭;11:46開庭


📌 #求情 陳詞
🙍🏻‍♂️A1 伍先生
伍先生現年18歲,現在就讀一年級護士課程。他患有自閉症,要讀書並不容易,辯方指其餘內容就留待下一次求情,又認為「如果法庭支持嘅都可以拎埋3C報告」,林官按判刑長度考慮指更生及勞教僅是數個月監管,未必同成年人數年的監禁相稱。

林官本來邀請辯方就刑期較短的報告再作陳詞,但辯方指「唔洗考慮啦,如果都多設一舉就唔洗啦… 刑期上嘅陳詞我今日無特別準備,但希望為被告著想而拎晒。」

經過一番各自各陳詞,最後僅為A1索取教導所報告。


🙍🏻‍♀️A2 羅小姐
羅小姐現年19歲,修讀心理學二年級,目標是成為心理學家。中學時期獲得多項獎項,學科成績優異,亦有獎學金以幫補家庭,羅小姐亦有參與義工,可見是一個社會人才。

辯方希望索取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以方便羅小姐繼續讀書。林官口口聲聲指要討論,但最後都按自己心意及所持的原則而為A2索取教導所報告。

其餘求情及法律原則留待下次,法庭為A1-2索取教導所報告,又邀請律師如能提供合適的懲教監禁陳詞,可提早書面呈交。


案件押後至5月3日下午14:30同庭判刑。三位被告需還押。

13:00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