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黃,高,林,林,李,馬,彭,宋,鄧,董(16-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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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 開庭, #張卓勤 有公務,改由黎女律師代表控方。

法庭多謝雙方傳檔書面陳辭,今日討論一個項目,距離原本審期約4個月,對辯方有咩影響,是否做成不公。

首先主控發言,本案涉及213名被告,所有文件都在2021年送達被告,兩宗案件都有拘捕時的錄影片段,除衣著外無額外證據,控罪書雖然有變,但仲有四至五個月時間,原本嘅審訊期係有重疊,應該可以安排。

辯方主要反對理由如下:
1. 如果更改審期,會影響律師嘅日誌,未必能繼續代表被告,如果要更換律師,新律師團隊要重新睇文件,一定唔夠時間;

2. 案件在14個月前分拆,新律師要再睇文件;

3. 有被告已經申請假期,改期對佢做成不利;

4. 有兩位律師提出公共衛生問題,20多名被告、律師團隊太過擠迫,構成危險;

5. 有律師指剛在上月由法援指派,好難再更換律師;

法庭在小休30分鐘後,在16:28再開庭。法庭不批准申請。

控方申請將兩宗案件合併,辯方有15人反對,有5人表示中立,有兩人表示如能在原有律師情況下表示中立。

法庭關註兩宗案件在4個月前合併,會否做成不公,一年前徵詢各方意見,編定審期,如果遷就其中一宗案件,就會影響另一宗案件,如非原有審期,將影響所有被告。人多咗一倍,如果要更換律師,新律師無時間準備審訊。控方預計25日審期係保守,張志倫一案有23名被告,審咗超過60日。控方提出盧健民一案,終審法院定義咗暴動,可以便捷審訊,可否縮減至25日,辯方提出質疑。

香港人權法例第11章(2)(B)條,對刑事案件有最低限度保障,要給予充份時間,予被告與其選定律師聯絡。辯方無充份時間答辯,控方無充份理由,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