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陳,陳,張,朱,朱,杜,高,郭,林(17-31)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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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提訊原因,係控方申請將兩宗案件合併。

法官開宗明義指出,因為兩宗案件距離原定審期只有兩個月,法庭已經睇咗控辯雙方嘅書面陳辭,今日嘅焦點係辯方是否有充足時間作準備,其他嘅陳陳辭可以從簡。

首先又張主控發言,案件涉及213名被告人仕,所有有關案情嘅資料,在第一次轉介區域法院時,已經俾晒所有被告,包括未被採用嘅材,料合併之後有新嘅控罪書,指控或案情唔會有分別,被告唔會因為合併而在案中有影響,多咗嘅材料只係其他被告嘅材料,同意辯方律師團隊係做多咗功課,但唔會因此而造成不公。

辯方有人反對有人中立,主要理由如下:
1. 如果更改審期,會影響律師嘅日誌,未必能繼續代表被告,如果要更換律師團隊會有以下影響:i. 新律師團隊要重新睇文件,一定唔夠時間;ii. 多數被告人申請法援,要重新安排,法援處未必能及時處理;

2. 案件經過分拆,控方必然係經過深思熟慮,現在再申請合併,變相係不公平;

3. 案件的審前覆核安排在5月5日,辯方需要在之前掌握所有重點,根本無兩個月時間給新律師團隊準備;

4. 被告有權選擇律師,如果逼佢地更改,有違基本法;

5. 控方在三月初還畀咗近千張文件,希望控方確定是否到此為止;

6. 控方提議在原定的25日審期進行合併後的案件,合併後被告多出一倍,是否假設被告不滿作出盤問,前設不切實際;

7. 控方假設在終審法院處理盧建民一案後,對暴動有定義,控方舉證可以簡短咗,但無考慮辯方對被告嘅辯護可能會長咗,對控方嘅前設有質疑。

控方回應,知道有新增嘅文件,但都只係補充資料,如果辯方再有需要文件,控方會盡快處理;對於被告多咗,需要嘅時間唔一定多咗,例如在審前覆核,如果被告唔可以同意全部,可以另外處理;控方已經呈上草擬嘅開案陳詞,令法庭可以放心,片段之中唔會涉及個被告在現場嘅辨認。

法官希望控方就香港人權法例第11章(2)(B)條…就刑事訴訟應給予充分時間和準備,作出回應,主控同意被告自己可以選任律師,給予公平審訊嘅指示,但在細節上可以有不同,就着本案無律師提出實際確切嘅答覆要切換律師。及後,法官向三位律師確認,如果更改審期,他們會換人。

法庭在小休20分鐘後,在13:05再開庭。法庭不批准申請。

控方申請將兩宗案件合併,辯方有五人表示中立,其餘反對,法庭重視是否做成不公。

兩宗案件在一年前排期,曾經徵詢各方意見,控方嘅申請,必定影響辯方,審期並非二㨂其一,有3名律師不能代表被告,合併後證人多一倍,時間緊迫,新律師無時間凖備,控方提議25天審期過於保守,張志倫一案有23名證人,審咗60日;香港人權法例第11章(2)(B)條,對刑事案件有最低限度保障,合併對辯方不相稱,辯方無充份時間,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