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8/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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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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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 廣播
10:07開庭

A1: 呈上較早前缺席聆訊的醫生紙。法官不接受內容不夠詳細,有機會考慮她保釋擔保

再傳召PW6 警員 楊樂衡,當日駐守新界北元朗第二隊梯隊分隊,現駐 元朗分區警署雜案調查隊

A9:辯方從Google Map 下載12張相,2019年10月事發前一個月
辯方用作確認位置,控方沒有反對,列作證物D9-5

播片 蘋果新聞直播


主控覆問 有關A4的鎚仔和一對手套

再睇TVB News 證物P6

11:03 覆問完畢

傳召PW3 警員23964 當日駐守新界北機動步隊C連第四小隊,關於拘捕A1

現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四隊

11:50 小休10分鐘

A1:完成PW3 盤問
A2,4,5,6,7 沒有盤問

A8 :盤問 PW3 當日有沒有留意,有穿著黃色反光衣人士
PW3:冇留意

控方沒有覆問

12:29 由於控方安排證人有錯誤,現需休庭10分鐘

傳召PW8高級督察 李國耀(音)
當日及現駐守機動步隊總部
(以宗教宣誓)

12:59 上午休庭


2:34 開庭
主問有關拘捕A5,從被告手中檢獲一枝相信係雷射筆

播片 蘋果直播P4-2 2200開始

另一片段RTHK P3(2) 22:07

播放一段網上片段,不是從網上下載,但證人不願出庭作供。因控方反對,所以不能呈堂;只能為MFI。

4:08 小休

4:22 呈上 另一案件,由警方拍攝
列作MFI2 及MFI3,分別為警員口供及兩隻光碟

盤問完畢,沒有覆問

A1今天可繼續擔保,但有附加條件,明天必須再呈交詳細醫生紙,如不滿意,會出拘捕令拉你。

4:54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1日
10:0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