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4認為自己沒有涉及暴力,沒有犯法,但練官認為其參與為其他暴動者壯大聲勢,刑責與主犯相等。初時未準備作出反社會行為,在群眾推撞下作出沒有想像的行為,加深社會破壞,重點是參與者的參與與暴動的後果。

對警方處理手法及政府政策處理其他方法不滿而表態是可以了解的事。作為普通市民,處理個別事件時有改善空間,但不是堵路、擾民、破壞財產的理由。社會種種改變應該是緩慢持續的努力所導致,破壞結果只是破壞,不會造成建設。

根據D14出身、成長過程、應訊間表現、母親和師長評語及感化官建議,練官接納較重協助重獲新生判刑,處以「勞役中心(練官口誤)」。希望利用這次經驗,令被告在餘下人生好好報答母親,做一個合理、負責、對社會有貢獻的人
判入勞教中心‼️

👧🏻D15 張(22)
示威者後退往德輔道中,投擲雨傘、竹枝。D15為其他示威者扳跌,被警方拘捕。當時身穿黑衣褲、冰袖,帶過濾口罩、戰級頭盔。背包有雷射筆連電池、2粒後備電池、無線通訊(第三控罪)、28支不同容量的生理鹽水、噴漆。練官指D15參與之餘,還意圖帶同工具傷害警方,阻礙執法,塗污公物,協助、鼓勵其他示威人士。

因此,以51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就第二、三控罪,因同時干犯,考慮第一控罪時已一併考慮,免重複懲處。第二、三項控罪分別入獄六個月及一個月,同期執行。

D15現年22歲,中三學歷,家庭情況複雜,大部分童年在寄養家庭度過。育有一名5歲女兒,靠公援維生,沒有全職工作。被捕後女兒交由朋友照顧。感化官指她有禮貌、合作,參與事件為表達對政府修例意見,而帶備雷射對講機是為了易與參與示威的朋友聯絡。認為案發時她只有19歲,未經深思,已經得到沉重教訓,對未能照顧女兒深感後悔愧疚,重犯機會極微。

練官指對其身世處境深感同情,但沒有有效理由寬大處理。一個人的身世、環境、教育非個人意志可以完全控制,但社會每一個人都不能以此作為胡作非為的藉口。諒及犯事時只有19歲,亦有小女兒需要照顧,酌情減刑3個月。
總刑期判監48個月‼️

未來見呀各位蘿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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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官於散庭前,提及「個頭有啲暈暈地」

練官讀出判刑理據時,旁聽席有電話響,練官喝斥:「出去!出去!交個電話出嚟」。保安將電話交予書記,練官著該人士下午4時半才可到法庭辦事處取回。

💙💛感謝臨時直播員超詳細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