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A1:湯(34)
A2:梁(27)
A3:鄧(25)
A4:簡(26)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A1-4串謀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1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3)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6)A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

(8)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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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保釋申請 獲批

保釋條件:
-現金$200,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2次
-遵守宵禁令1100-06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必須要獲法庭批准

A4保釋申請 獲批
保釋條件:
-現金$22,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2次
-遵守宵禁令1100-06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必須獲法庭批准

A2-3因疫情關係,已獲懲教署知會,今天不會出庭,故沒有指示有沒有保釋申請


本案合共有八名被告,其餘四名被告較早前保釋申請已獲批。下次提訊將會與另一案合併,亦即合共九名被告一同出席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4月26日2:30區域法院提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