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
#非社運 #其他案件 #裁決
#判刑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藐視罪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

背景: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長毛」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馬已重回商界到新創建出任首席營運總監及行政總裁】的文件,被控藐視罪。案件於2018年被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其後律政司不服上訴並獲上訴庭裁定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在2021年9月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被裁定敗訴。

2022年1月20日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於審訊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梁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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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吳靄儀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14日

簡短裁決理由:
案件爭議主要有4項包括:
1 )2名證人之可信可靠性
2)行為是否令會議中斷
3)主席要求退回文件是否合理權力
4)被告行為是否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三及第四條保護

事隔多年,證供有偏差不出奇。搶文件行為擾亂秩序行為無疑令會議中斷,就算被逐也可從會議紀錄知道內容。被告行為有否令他人受驚及文件是否機密法庭認為不是關鍵。終審法院判詞指權力及特權法第三及四條要作全面考慮如特權及權力條例其他條文相互影響。而法庭對被告行為之主觀及客觀測試即被告自己知道沒合法權限取去文件及行為侵犯其他人權利皆得出結論是其行為超出權利及特權法第3及4條,終致會議需要中斷,主席有合理權力要求交回文件令會議繼續舉行,因此裁定控方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方指被告有38項定罪紀錄,其中4項類似但最近一宗已經是20年前。

1524 休庭

1615 律師代表表示有求情書面文件及醫療報告呈上,但被告選擇自行求情

求情
梁表示不會為減刑作陳述,只想表達當日行為之因由,官員局長就橫洲發展出席立法會但推搪機密文件拒絕提供,行為是想揭露官商勾結作抗議,無意擾亂會議,當刻以議員身份表達意見爭取公義,一直相信行為屬於豁免。

其後解釋之前類似定罪是反對小圈子選舉,同2016行為如出一轍,嚴官打斷指涉及97前太長遠,休庭予梁組織求情及同團隊討論,梁再開庭後繼續陳述當年反對小圈子選舉帶來之害處。嚴官指已看過團隊呈上求情信,內容已經可協助法庭,不希望被告不停環繞不相關議題陳述。梁最後說希望香港人在艱難環境下繼續奮鬥!

簡單判刑理由
身為議員應該明白搶文件行為擾亂議會後果,控罪可判3級罰款及12個月監禁。量刑以21日起點,考慮公職貢獻及患冠心病等因素扣減7日,但同其他服刑中刑期分期執行。

🔹按:自3月28日起(本星期一),進入香港各級法庭時保安會主動掃描針卡或豁免紙QR code,另外近日法庭內間中出現💙疑似愛國愛黨傳媒記者棄記者席而坐於公衆席收集民意,大家聽審幾時都要慎言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