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布判決
👤楊(21) #網上言論
🛑服刑中🛑

控罪:#刑事恐嚇
上訴人被控或約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劉綺雲在2021年11月8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在2021年11月24日被判處上訴人7.5個月監禁,上訴人當時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8572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8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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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簡要:

上訴方針對刑罰上訴提出了兩項理由,可概括為:

1: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考慮了傳聞證供,不當地理解或演繹證據,和錯誤地考慮了超出了本案控罪的事實基礎
2: 判刑明顯過重

針對理由1:

1:針對錯誤地考慮了傳聞證供,法庭同意答辯方(律政司)所指:本案PW2及PW3在作供時已表示當時因本案圖片而受驚,而PW4亦因認為事件嚴重因而通知了上級及學院;加上PW2在與自己親身和同學就本案圖片的商討中能得悉同學的感受並與他本人的感受作出比較,這並不是傳聞證供。因此原審裁判官沒有錯誤地考慮了傳聞證供。

2:針對不當地理解或演繹證據,法庭同意答辯方所指:原審裁判官形容上訴人「犯案手法是經過思量、計劃」的結論是可從他在拍攝涉案貨單時採取的手法,和後來加上的字句 (「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 中得出;原審裁判官形容上訴人「為了在短時間內讓該數目眾多的粉絲見到,達致威脅訊息於短時間內被傳送到學警之目的」是基於上訴人偏要使用他的IG公開帳戶 (他有私人帳戶) 發佈有關之圖片以達到目的;原審裁判官並不是以上訴人的IG公開帳戶是他追蹤者或朋友數目「數目最多」的基礎作量刑,而是以「數目眾多」的基礎作量刑。因此原審裁判官沒有不當地理解或演繹證據。

3:針對錯誤地考慮了超出了本案控罪的事實基礎,法庭同意答辯方所指,原審裁判官在考慮判刑時是就上訴人刑事恐嚇行為所會帶來的影響作判斷。由於上訴人的行為是在公開帳戶發放本案圖片,有機會被其他人閱讀,因此可以考慮本案在公眾層面上的影響。因此原審裁判官沒有錯誤地考慮了超出了上訴人面對控罪的事實基礎。

基於上述,此理由不成立。

針對理由2:

法庭同意答辯方所指:

1:上訴方引用的HCMA1060/2007案和HCMA126/2015案的情節與本案不同,而且更嚴重。這是因為上訴人威脅的對象是案發時正在受訓的學警,是整個類別的人士,並非個別和單一人士。此外,本案案發時的背景適逢出現多項大型社會運動事件,上訴人亦在錄影會面時亦曾表明自己當時是對警員不滿,認為警員濫捕。因此上訴人的作為並不是因為在現場受其他人激發而作出,而是有目的地向學警作出。

2:法庭是普遍認為此控罪是嚴重罪行,一般而言是以即時監禁懲處;原審裁判官裁判官在判刑前亦已小心考慮過控罪、案情、書面求情陳詞和文件、及背景報告內容;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是在審訊後被定罪,需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以反映罪行嚴重性、案情之嚴重性和收阻嚇作用,以9個月監禁作起點沒有明顯過重;原審裁判官認為本案亦沒有任何特別例外情況可判處緩刑,這沒有出錯;原審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年輕、初犯,他向學警致歉以示其悔意,他重犯機會不算高下,酌情扣減1.5個月監禁的刑罰,做法寬容。

基於上述,此理由不成立。

結論:

法庭駁回上訴人針對刑罰的上訴申請,上訴人需完成7.5個月(7個月15天)監禁的刑期。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2924&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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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案原定在2022年3月4日開庭處理上訴,唯因疫情關係改以書面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