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提訊
#0811尖沙咀

D1:馬(24)
D2:鄭(21)
D3:吳(21)
D4:譚(22)
D5:楊(21)
D6:陳(29)
D7:陳(32)
D8:林(21)

控罪及詳情:
(1)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今起毋需在到警署報到
⚪️其他條件照舊

審訊將於3月7日0930時區域法院第廿三庭進行。

🤞🏻希望唔好再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