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黎婉姫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030屯門

D3:魏(25) / D4:魏(36)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背景: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13日被判處21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上訴方代表:關大律師
答辯方:劉大律師

上訴方
上訴方先簡述案情,然後分別播放警方錄影片段、店內閉路電視片段和蘋果日報片段。

上訴方表示案發時警長的話是關鍵,原訴時作供自稱有向被告詳細說法例第232章第50條(3),但片段中只聽到「而家有逃犯喺入面,行開,如果唔系就告你阻差辦公」,上訴方質疑這句話跟警長自稱已向被告詳細解釋清楚法例並不相符,而被告有權利向警方查問清楚警方入店的原因,片段顯示警方並沒詳細解釋,只是叫第四被告脫口罩;而當兩名被告被制服後,警長多番向被告說粗口,但警長作供時否認,上訴方質疑警長的可信性。

答辯人
答辯人表示很多片段可見有很多穿防暴制服的警察,明顯是警察,身份很清晰,而警長向被告所說當時的要求很清楚,如被告仍要對方證明是警察,已明顯作出刁難的行為;另,答辯人表示警長向被告解釋時,第四被告即刻疊聲和打斷警長的話。片段能清晰見到明知警察的要求而作出刁難同阻撓的行為。

根據原訴庭裁判官觀察到控方第四證人(警長)與被告對話,並就此推斷警方正在向被告解釋說法律原則,而解釋是充分的,裁判官亦作澄清問題,除了提到有逃犯外,亦有提及過「跳舞」、「非法集結」等字眼,既然警察身份清晰,而警方要求清楚,所以他們的行為屬阻撓警務人員執行職務,且行為屬蓄意。

上訴方回應
在原訴審訊中,辯方不爭議警方要求入店內,但警方只表示「頭先跳舞嗰幾個」,如聽到這些話而需要被搜查店鋪,而發生非法集結的地點並不在店鋪附近,被告問清楚搜查原因是合理的,而任何一位市民都有權利查看警察委任證,亦有權問清楚法律基礎。

法官表示押後直到有裁決就會作通知,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P.S:法庭職員在開庭前表示法官禁止戴黑色口罩入庭,戴黑色口罩或其他尷尬顏色者必須換口罩才可入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