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4/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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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強制檢測的A2開庭前依然未收到結果,今天不到法庭。

傳召PW37 法醫 吳博士
SHBATH-216 伸縮棍嘅型號
博士話就案件案情,只需要檢驗伸縮棍成份同操作,
辯方一直堅持要檢驗包裝盒上嘅型號。

控辯雙方就吳博士專家的資歷作出爭議
一方面今天佢個身份係咪以一個專家作證,另一方面佢在2019年11月14日當天個份報告,專家經驗只有9個月在職陪訓,是否有足夠資歷,最後暫委法官承認博士身份。

讀出證物P220
第一 檢驗過程
唔係直接接收,警員會去法證事務部填表格160,櫃位職員檢查包裝同資料,再放返係佢哋儲存嘅地方,再整咗個label,label上會有bar code物理組證物編號 Gpp45126-45128,警方檔案編號 kwrn19000443,接收日期28/10/19,運送警員編號bpc11300,化驗員名khng,生化組有關編號貼係file jacket上面,再簽名作實接收個包裝。
三枝棍嘅狀態,有警方膠袋包住,每一個盒都有記認 貼紙係貼係盒上,貼紙上面有實驗室編號 45126,有一張警方黃色卡片,有一枝伸縮棍同保護袋,同包裝盒,影相作嘅證物記錄45127。
11月7-13號之間做檢驗,其中一個部門同高級化驗師管理儲物櫃,手寫工作紙上寫記認,剪開包裝袋,再剪開索帶,檢驗完用政府化驗所膠袋裝好所有嘢,再係封條上兩個簽名,用熱熔方式。
13號鎖完,14號撰寫報告,上司修改完之後,就會遞交。

第二檢驗方法
接收時間11月7號,警員45126,對包裝影相 ,手寫工作紙上寫記認,剪開包裝袋,再剪開索帶,檢驗完用政府化驗所膠袋裝好所有嘢,再係封條上兩個簽名,用熱熔方式,係燒上面簽名,如此類推,即使未驗完都會放返落個櫃桶。

物料測試
未打磨同打磨咗嘅金屬表面都會用X光檢驗

伸縮棍伸縮測試
揮動測試

部件測試 分拆

第三結果:
上司高級物理化驗師修改完之後,係draft簽名,就再影印一個正本簽名,再印一份copy 就會遞交。總化驗師再覆核,如果有疑問就會叫化驗師攞證物畀佢哋睇,先會遞交呈堂證供。

辨方追問,探討黃色卡紙有機會同其他證物互換,冇其他膠紙再加固 ,就博士在主問階段口誤將HM Cheung 說成 HM Chung ,質疑會否交錯咗俾人,袋中袋,質疑佢會唔會有scan錯barcode,同人手輸入錯電腦資料嘅問題,搞錯咗兩項證物。

張官質疑𠝹開呢3枝嘅包裝袋嘅時候會唔會互換咗3支棍或者佢哋嘅黃色卡紙,證人解釋袋口摺埋,平放,唔會跌出。

重召PW36 偵緝警員 林卓輝
講述化驗資料內容 ,確認證物 160 內容,正本交咗俾負責嘅同事,依家就唔清楚正本去咗邊啦。

傳召PW38 警署警長53481 莊國超
長沙灣警署值日官

PW38在案發當日由1900時當值至翌日0700時,他開工時長沙灣警署已經設立THA。他唔記得當時THA (Temporary Holding Area) 在處理多少宗案件,只記得因為「街上有人暴動」而拉咗好多人。他處理過的被捕人被捕地點包括油麻地區及其他區。

他會用紅色貼紙為每名被捕人編配AP號碼,AP號碼不會重複使用。他當晚開工前THA已運作中,有其他被捕人,所以他處理的AP號碼不是由AP1開始。他根據被捕地點去決定被捕人的RN(報案號碼);他當日處理過超過一個RN、在不同地點拘捕的案件。THA不是只為一宗暴動而設;因為警方會在不同地區拘捕大量人士,需要處理大量被捕人,為免被圍攻、搶犯故此設立THA。

PW38開工時會同上一更值日官做交接,而白板會顯示去到第幾個AP。THA設立就會有白板,方便管理;長沙灣THA當時有4-5塊白板。同一拘捕地點的被捕人會用同一個RN。白板上的被捕人資料有AP號碼、性別、姓名、拘捕地點、被捕罪名、THA處理程序階段。白板內容由THA設立到拆除才會擦掉,白板唔夠用就會加白板,寫AP號碼順次序、唔會跳。白板在報案室人員當眼、易見到的位置。

PW38接見被捕人時會在不是警員記事冊的記事簿做手寫紀錄,記錄被捕人資料、特別傷勢(如有),由同事輸入到CMIS。他當日接見過很多被捕人,其中一次是一批過接見14名被捕人,14人當中有幾個為本案被告;14人有同一個RN。PW38在當值期間較空閒的時間補錄記事冊,參照白板、RN與自己手寫筆錄內容。白板會顯示邊個AP被他接見過。他的上一更THA只有一個值日官當值,他的更分亦只有他本人一個值日官。

拘捕警員負責帶被捕人去見他,他會先問拘捕地點以判斷RN,拘捕警員向他滙報拘捕過程,如果有證物亦會向他展示證物。隨後他問被捕人是否明白被拘捕,有冇需要、投訴,並觀察被捕人表面有沒有傷勢,如有就會問要唔要診治,並叮囑拘捕人員在記事冊記錄低--他只是吩咐拘捕人員記錄,唔知對方實際上如何記錄。

案發當日1951-2001時他接見上述的一批共14名被捕人,因為14人在同一地點或附近被捕,所以同一時間排隊等見值日官。他是分開每名被捕人+拘捕警員逐pair接見。

以他所知,如果一名被捕人被轉移去其他部隊跟進調查,RN可能會轉。

他在1951-2001時接見的14人為AP25-38,中間冇跳號數,當中有AP33何XX(本案A3)。他當時觀察A3發現他有傷勢:左、右眼角擦損。根據他的記事冊,A3當時沒有戴帽遮臉,但他唔記得是否需要撥開A3頭髮作觀察。他在記事冊記錄,初步觀察發現A3右眼角及左眼角擦損,但A3表示不用治理。

-PW38作供未完-

1340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