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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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3月2日判刑,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警方有權設立封鎖區

鄭官指當時西九法院內有多名知名人士,法院外亦有群眾聚集,警員封鎖法院門口合情合理,裁定警方有權設立封鎖區。

📌裁定警員正當執行職務

被告代表西九法院庭內的數名被告,絕對有權進入法院。被告西裝革履,外觀符合一名律師,他致電報案中心時亦有透露身分;但他由始至終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會令人質疑佢係咪律師。

警長懷疑被告是否律師,加上其職責是為確保授權人士才可進入法院;警長亦不能單憑被告衣著判斷其身分,鄭官認為警長只是確定被告身分,並非阻撓對方進入法院,裁定他正當執行職務。

📌被告沒有要求警方澄清其權力來源,只是不斷指控對方無權

被告聲稱自己是律師、又急需前往法庭,理應攜帶身分證明;但被告只是不斷指控指罵對方無權,又沒有要求警方澄清其權力來源,亦不解釋自己沒有攜帶身分證明,堅持前行 。鄭官認為警方懷疑被告合情合理,並相信被告若按指示提供律師證,對方一早放行。


📌即使被告有透露名稱同律師編號,警方仍難以核實身分

辯方認為被告致電報案中心時,曾提及姓名及個人資料,警方可靠依上述資料核實被告身分;故被告只是帶來些微的不方便 ,核實身分對警方來說屬微不足道的功夫。

即使警方查詢被告透露的資料,都不能核實被告是否一名律師,因為同名同姓的人大有人在,被告有可能冒認他人。因此被告沒有出示律師證,警方實在難以核實身分。

📌裁定被告存心存意為難警方,而非真心相信警方無權力執行職務

辯方指被告有合理辯解,引被告身心警方無權阻撓他進入法院。鄭官指被告多次指控警方無權,又聲稱會向法庭投訴,而警方的確沒有用鐵欄列出實則封鎖範圍,被告有可能相信警方正在犯法,以及質疑警方的身份。

不過,鄭官指被告打999時指法院外有「一大班警員」等;當督察出示委任證時,被告又要求軍裝督察到場,並仍然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又要求警方拘捕他。鄭官指連報案中心與被告通話時都質疑「點解佢(警方)欄住你」 ,加上被告無自辯解釋動機,裁定被告存心存意為難警方,而不是真心相信警方無權力執行職務,裁定被告無合理辯解、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求情指阻撓時過程只歷時兩分鐘,被告與警員並沒有身體接觸,被告沒有使用武力 ,以及口出侮辱性、威嚇性說話 。辯方希望法庭以非監禁形式處理,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鄭官感到非常矛盾,心裏很掙扎

鄭官回應指,阻差辦公一般情況需要判即時入獄,雖然被告有良好背景, 但案情嚴重,不會罰款;阿官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頗為猶豫,因為社會服務令有多項要求,例如被告需要有真誠悔意,而被告不認罪。但鄭官會俾多個考慮自己,最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鄭官最後:「我心入面諗系即時監禁,但批准你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