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訊

👤盧(60)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 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1)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33592
(2) 身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向警長33592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33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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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較早前已承認控罪1、2,並處理同意案情,今日只需就控罪3作審訊。

就控罪3控方將會傳召1名證人上庭作供,另有現場片段,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証人。

被告於庭上再次確認就控罪1,2認罪,而控罪3則不認罪。

承認事實 (P3)
1.警員被派到銅鑼灣區作人管制及巡邏
2.當日1449 被告在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出外
3.案發過程被拍下,燒成光碟
4.控辯雙方不爭證物鍊, 該光碟呈堂為證物P1
5.片段的錄音謄本呈堂為證物P2

辯方律師指由於昨天收到新證據,新證據是現場拍攝的片段,片段所拍攝的內容和警員片段拍攝同一事情只是角度有所不同,需押後給予控方確認一下再作呈堂。

休庭後,控方確認辯方片段無問題,辯方片段呈堂為D1。

控方先完整播放P1及D1讓法庭了解當時情況。

控方傳召PW1 警長 33592 劉貫恩
99年入職嘅PW1,當日被指派到現場作人群管理及巡邏。
1448 被告於近E出口被截查,PW1指被告將身份證掉地,警員要求被告執回身份證,但被告未再理會,期後把背囊物品倒於地上,之後高舉雙手及大嗌sorry。
3次口頭警告無效後PW1決定拘捕被告,罪名為阻差辦公。


當被問到其他與被告有否身體接觸,PW1指被告的數次fing袋中有一次掂到佢,無感到痛楚,控方再問力到,PW1回答屬細力。


片段謄本第一頁列表中有A-G的不同人士的說話
控方:「D for dog 即 警員2 係咪你嚟?」
PW1:單憑呢啲對話,確認唔到…
控方:唔緊要,其實(控辯雙方)承認咗。
咁E係被告講嘅嘢?
PW1:確認


辯方盤問PW1
盤問間部分PW1確認的事情
- 不知被告為何被截查
- 非PW1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
- 當晚2030時所錄取嘅第一份口供無提及被告背囊帶接觸到PW1嘅事(控方所依賴嘅襲警行為) ,亦無提及被告撞到自已。
- 事後2個月案件主管告知PW1將控告被告襲警,因此要求PW1補錄口供,才有第二份口供。
- PW1否認片段未見嘅撞到PW1(控方主問也未有提及)的情節從未發生

控方覆問PW1
控方指表示自已問漏撞到PW1的情節,一度想要求證人從片段中指出何時出現推到PW1的情節,但遭到辯方反對後收回問題。

1133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審訊下午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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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被告作供指當日到銅鑼灣Citybank交卡數(1442時的相關單據呈堂為D2)後前往Ikea買日用品。路過E出口外見一名年輕女子影相被警員喝止。因擔心該年輕女子,被告想以證人身份留下替女子作證只是影相(無其他行為) 。

警員馬上叫被告埋去一同截查,被告强調有配合警員即時拿出身份證,只是意外卡到才跌咗身份證及信用卡,被告有執返信用卡,而資料向上方嘅身份證就無執到。
原因是被告認為等警員睇,其間被告有不斷問警員睇完未,但警員沒有回應。
而將袋中物品倒地是因為女警當時要搜查佢,於是被告便"鄧"晒背囊內的物品出來以證自已無收藏可疑物品。

控方盤問
上庭未有出席的主控試圖以控罪1及2的同意案情質疑被告今日作供時就身份證掉在地上一事改變立場。
辯方律師解釋上時有就同意案情字眼與上手主控溝通…最終,重播認罪案情錄音後控方又收返相關問題…

雙方結案陳詞重點

控方:
本案未有法律爭議,只是事實裁決。
雖然影片角度未必影得清楚,但希望法庭留意145114起被告曾將背囊fing向警員一下。
控方認為被告因對警察不滿,故意將背囊fing向PW1,並接觸到其身體,其餘fing袋的情況及被推情節則不依賴。

辯方:
PW1非誠實可靠,入職27年的PW1於案發即日的口供中提到從未提到受襲。在控方主問階段PW1未有提及被撞情節,要到盤問階段才告知法庭有被撞。
如果被告真的有光天化日兩度襲擊PW1,無可能唔被警員以襲警罪拘捕。

即使法庭信納證人,法庭也不排除事件純屬意外。PW1今日於庭上確認接觸屬細力且唔痛,而片段中在場警員從未有就襲警行為作警告或拘捕。
辯方認為案發時被告fing袋的行為只是確認袋中再無物品,絕非故意襲警或控方想指的罔顧行為。就意圖方面,就連被指受襲的PW1作供時也無法確認被告有意圖襲擊自已。
因此,辯方認為控方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舉證被告有罪。

法庭需時考慮裁決,案件押後至2月18日1430 暫定7庭進行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