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3/4]

上午進度按此

下午進度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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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開庭,繼續係由PW3 關煜群作供

控方覆問
(主控總算理解到截圖內UI) ,覆問下證人同意任何裝置如果有user資料就可以login到出post,而上午臨完結前講到"要睇內容係乜",即係例如post過一啲外部網站無嘅資料,例如:藝人邊度上車,藝人名單。

14:50 主控覆問完,批證人費

控方表示會有4份證人供詞以65b引入,並喺庭上讀出,前3份分別由 警長6186何家健(音),54124黃俊賢(音),16824曾志傑(音) 撰寫,內容提及被告有使用NORD VPN,Browser history有連登網站,電腦處於已登入狀態,手機密碼由6992提供。

最後一份供詞 由警員6992幫 港鐵維修部事務經理 葉澤暄(音)錄取,證人任職MTR維修部特別職務隊,專門收集社會事件相關嘅損毀報告,當時每個站一早都要向其隊伍報告有無受損,當中提到3段時期受損CCTV數量涉及金額, 7月10日至8月8日,被毁壞78個鏡頭,涉及13個站,維修費用22萬;8月9日至(聽唔清楚),被毁壞102個鏡頭,涉及21個站,維修費用23萬;8月9日至9月8日,被毁壞585個鏡頭,涉及46個站,維修費用740萬。

法官問到分3段日子意義?控方指係反映被告帖文後嘅改變。

辯方質疑點解後段受損CCTV數量上升幾倍,但金額上升十幾倍?控方聲稱可能係損毀程度,法官表示"咪又係支鏡頭"。案件主管即時查詢,辯方最後不需傳召相關證人。

就特別事項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15:27 被告為特別事項作供(辯方早前反對控方將被告簽署的口供呈堂,法庭用語為特別事項)。

辯方主問
被告憶述當日07:00左右喺將軍澳站運輸交匯處等穿梭巴士,有男子(後知為11899)在身邊(右邊並排)徘徊 ,而當時自己未有用手機,自己用右手解鎖手機,開始睇IG & whatsapp大約半分鐘後,11899一手拉住被告右手手腕,左右再有兩男包圍,然後出示委任證,聲稱屬網罪科,當時自己情緒有少少激動,其一中男叫"X仔冷靜少少",然後3個拉咗被告去迴旋處外行人路,由警員11899警誡,稱有案件要被告協助調查,及後帶上旁邊私家車, 最終被告遭帶往將軍澳警署。

當場無見過記事冊,亦無講過嘢,包括"3個user name都係我Acc,D留言都係我搞既";返到將軍澳警署後,被問到3個用戶名 d文係咪你出?當時回答"部份係",佢寫完後畀記事冊我睇,叫被告睇完正確就簽名,被告向警員指出"我有搞"唔正確,即場指出"依個意思唔啱",重申只有出部份帖文,警員後來加上"即係出post",再次要求修正後,11899就話"呢份唔係正式口供,有嘢講就錄影會面再慢慢講",被告信咗所以抄寫後逐段簽名。

被告強調被警員截停時從未講過粗言穢語,只講過「警乜嘢察」。

控方盤問
咩為之少少激動?當時講咗"警乜嘢察啊",係出於質疑3人身份。
有無不滿情緒?[無]
3人有表明身份?[拉住之後有]
同意在巴士站未見過記事冊,錄口供時11899係一問一答一邊寫,記事冊係由頭順序睇。
表示記事冊中部份字句次序因事隔太長時間唔記得,至於為何只更正"我有搞"而唔係要求全句刪改,[因為當時太緊張]。

辯方陳詞
先前已在庭上測試過,要一兩分鐘內完成拘捕警誡招認及記錄係唔太可能,而若果被告已經於拘捕下當場招認,回到警署後所錄口供對答亦不合情理,另外PW2在庭上就拍攝證物作供亦可見其可信性低。

法官表示法庭現不分析證人可信性,接納記事冊內招認,批准控方傳召陳惠思(音)網絡安全科技罪案總督察,但控方仍需提交典籍理據。

16:33 辯方就特別事項最後陳詞,主控沒有陳詞。

因控方還有一位總督察證人,但口供紙還沒給辯方(預計今日內可安排),公平起見明天審訊取消。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上午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並預留2月21日下午14:30在第一庭,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按:兩日都係旁聽,記者,家屬,加埋兩隻手數哂...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