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2/4]

上午進度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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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開庭
官:控方聲稱三條控罪嗰啲說話,可否影印然後 highlight 予證人?方便啲睇。

📌繼續由 PW1 前警員 11899 作供

繼續主問

15/9/2020 (拘捕當日)14:25帶被告返天水圍住所搜屋,在被告睡房搜出手提電腦(P3), DPC6992根據被告提供的密碼在被告面前登入電腦,再由負責科技鑑證的偵緝警員 6186 接手,進行鑑證,有關鑑證於被告人在場下進行,證人負責看管被告人,打開電腦瀏覽器,其時「連登」已經登入了帳戶,但其他詳情並非他的工作,所以沒有印象。隨後 6992 亦在現場繪圖及拍攝。

16:35帶被告返天水圍警署,處理文件後再帶被告到他的工作地點將軍澳電視廣播城搜查,於 1732 時與被告抵達,在被告工作崗位檢取了一部黑色桌面電腦(P4), 6992進行繪圖及拍照。18:38帶被告離開電視城,18:46到將軍澳警署交被告給值日官看管。

16/9/2020 13:06在將軍澳警署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13:20至14:27與被告進行第二次警誡錄影會面。

播放錄影會面片段(證物 P9B)。被告稱2015至2017年間曾將他的連登賬戶分享給3至4位於fans club結交的朋友,但不知他們的身份。被告於錄影會面期間聲稱於 2019 年約 8、9 月期間發現該連登帳戶被相信是該些不知名人士挪用作違法行為,但被告一直沒有採取行動;至 12 月被告利用一個臨時的 Gmail 帳戶電郵至連登 Admin 請求協助,但當時連登 Admin也沒有採取行動。

被告稱自己沒有嘗試更改密碼是因為不記得原來密碼;註冊帳戶時沒有登記備援電郵而無法重設密碼;沒有報警是因為相信警方難以調查到該些不知名人士的 IP 地址。被告在 11899 指示下在警方搜證期間取得的發送匣列表中,逐項核對那些帖文是由被告所發。
警員 11899 又再問被告與 2020 年 4 月 一宗煽動針對 TVB 或其他刑事毀壞案件的被告是否有關連,被告否認。

盤問

辯方質疑PW1截停被告前被告在按手機密碼,他是見到而得知被告的手機密碼【不同意】

指出被告被截查時沒有情緒激動,沒有講粗口【不同意】;辯方指證人首次文書口供無提及被告講粗口,證人同意是「無寫落去」,辯方指當時離開被告被捕 3 日,應該記憶準確;證人稱辯方律師說法有保留內容係真確,但無法將細節記錄。口供亦無提及你說過「唔好搞手上嘅電話」,證人同意是「口供無寫」。

指出PW1沒有在拘捕現埸向被告作警誡,警戒及被告的回應只是後來在警署才進行【不同意】

辯方又發現證人聲稱在 07:08-07:09 這一分鐘內拘捕和警誡,辯方指這不可能口頭上完成案情及警誡及 PP7 記事冊內的文字加簽名,質疑 PP7 記事冊內的文字加簽名是在將軍澳警署落口供階段才補做,證人否認。
【應辯方要求,PW1在庭內重覆以上過程,由講案情、警戒至筆錄警戒內容,已用了1分35秒】證人回應指時間是準確,但無記錄秒數,因此記錄中的「一分鐘」可以超過 60 秒。辯方於是在質疑日常拘捕和警誡後應待被告回應,隨後才開始抄寫,其實 1 分鐘內無可能完成上述的拘捕和警誡,證人亦承認沒有覆讀記事冊內容,只要求被告閱讀。

辯方又指當時被告沒有講過「連登account [A][B][C]都係我嘅……」,07:39時回到將軍澳警署後,才拿著記事冊準備想做呢個嘅補錄警誡供詞,你同被告人講,涉嫌煽惑他人刑事毀壞;當時證人才問被告人該三個連登帳戶是否由被告人擁有;當時被告人回答只擁有一個連登帳戶,而該帳戶有三個名稱。證人再問被告,這三個用戶名稱所發出嘅貼文是否由被告人發出,被告回應「部分係」【不同意】。

辯方再指出,證人於 08:10 時補錄完嘅記事簿向才讓被告人閱讀(向證人展示證物 PD7-記事冊),第 8-9 頁:「我有搞」,第 13 頁第 6 行:「我有搞」),被告此時已要求將「我有搞」修改成「部分帖文我有出」,證人於是在「我有搞」後面加「即係出 post」;被告人指住呢四隻字,話「呢個係唔啱」要求修改。證人於是回應指記事冊內「唔係一份正式口供」,更稱「有嘢講就錄影會面慢慢講」,當時被告係受誘導下才簽名;【不同意】。

覆問
控方問證人有否記錄在巴士站開始行動的時間,證人表示沒有。
控方又問書面証人供詞上「07:09」的時間是如何得出,證人承認只是一個「合理推斷」。

PW1 作供完畢

13:00 午休,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