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20200808將軍澳

陳(62)

控罪:
違反限聚令

罪行陳述:
被控於2020年8月8日,約2002時在將軍澳唐明街唐俊街交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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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行抗辯。

不爭異的事實,在2002時出現在涉案地點,有接收繳款通知書。
同日2010時,根據599G章,不得在公眾地方多於2人聚集,被告稱犯案時間沒有犯下。警員14905拍攝短片可見被告被警方分開調查,但被告並無同其他人聚集,片段中亦不見一群談論。
控方證人認為四人同一目的,當時因第一控方證人無告票,所以找第二控方證人,經第一控方證人講述,被告及其餘三人叫口號,一同談論。

法庭考慮:
審視是否真實
該項特定事實是否合理

辯方:錄像片段同證供不符,控方證人無立刻在記事冊畫草圖。

但裁判官認為第一控方證人合乎邏輯,有理真實。遺漏是可以理解的,旁白所述時間及片段不同,但接納敘述事件的證供。

第二控方證人沒有同一隊,沒有當值時校對時間,這是可以接納的。

裁定有共同目的在公眾地方聚集,控方舉證無合理疑點。

👉🏻裁決罪名成立,判罰款$2,500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