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裁決

劉 (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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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判辭

📌所有警員均為誠實可靠證人
簡單而言,所有控方證人皆誠實可靠,三名警員清楚中肯;其中一名否認毆打被告
,指是被告情緒激動,才會與同僚制服被告,又承認看見被告臉上有傷;官認為毆打被告的情節與控罪無關,故不會就此事作出裁定。

📌官指被告證供自相矛盾,係理工彈出彈入
官認為被告證供多處自相矛盾、自圓其說。被告自辯時指支持和理非,但後來見有示威者砍樹,行為越見激進,遂決定中途離開。惟途中看見有人手持鎚揚言要回理大,被告見狀又跟他回去,官直言其行為於理不合。現場相繼離開 被告選擇留下 但又另一邊廂話自己感到害怕

📌稱攞鉸剪唔俾人整汽油彈,官:攞走兩把有乜用
被告指涉案六角匙是於物資站索取,以作踩單車之用;但被告其後指不懂得使用六角匙,甚至開初不知道索取之物是六角匙,官直指說法矛盾。至於攜帶鉸剪,被告解釋拿走鉸剪,他人就難以製作汽油彈,但官認為說法牽強,「鉸剪周圍都有,攞走兩把有乜用」。

📌被告扮示威者又扮記者,官斥矛盾
被告又指管有物品,是為顯示被告示威者是同一陣線,但他又指穿記者反光衣,是為顯示立場中立,官直斥證詞矛盾。至於𠝹刀,被告聲稱使用𠝹刀起杯面山,官認為處理食物後,「根本唔使帶係身 」。至於背囊中其餘物品,官指出它們均為示威者一般使用的物品,亦即耳罩、眼罩、手套、電筒、望遠鏡、雷射筆等等。

總結:被告意圖十分明顯,管有物品用作非法用途,故第一項控罪成立。

📌偷兩張箭會會員卡扮學生 盜竊罪名成立
至於兩項盜竊罪,被告取去兩張箭會會員卡時,已知卡並不屬於自己。他亦親口承認索取會員卡,是以扮作學生,以方便出入示威者於理工設立的關卡。官指被告意圖永久剝奪原物主持有的箭卡,據為己有,裁定兩項盜竊罪罪名成立。

📌被告拒絕求情質疑法官學歷係點得返嚟
被告:無求情唔該晒多謝晒有心拜拜,我完全理解唔到你呢個裁判官係點解可以判定到對方嗰邊係……一個可以係誠實嘅證人?而你可以判定到我嘅說話矛盾重重嘅話……我唔明你呢個法律嘅學歷係點得返嚟。

官:怒視……我唔會同你有口舌上嘅爭辯。

❗️全部罪成❗️

被告需還押至2022年2月4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