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11/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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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PW7 高級警司2739 負責龍匯道集會不反對通知書申請及政府總部一帶建築物保安工作
主問
現駐港島總區行動部,當時駐守中區警區,2019年6月11日收到民間人權陣線代表岑子杰申請於6月12至14日每日1000 至2359在龍匯道南行人路舉行集會,警方其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P2),庭上確認呈堂通知書文件,內有附加條款,其中要求如參與人數多於通知書之500人(申請方估計)要立即通知警方,另需安排10名糾察員維持人羣秩序。PW7沒參與不肯定申請方同警方是見面定電話商議上述申請內容及條款。一般做法不反對通知書申請需在7天前提出但是次為酌情批准。相信通知書之後傳真給對方並致電確定收到。
在控方要求下在google衞星圖圈出集會範圍,並指行人路足夠容納500人。警方沒有為此集會做獨立風險評估因該位置是經常有集會之前曾經做過評估。
同意6月12日立法會大樓,政府總部,夏𢡱道、龍和道、龍匯道一帶部署約3600警力,但證人只負責政府總部、行政長官辦公室及立法會大樓內之保安工作。PW7上午8時左右到過夏慤道,添美道,那刻見很多示威者佔據馬路,車輛行不到車,約10分鐘後返回立法會大樓,證人指上午時段除堵塞馬路(除身體霸佔唔記得有冇其他),示威者大致平和,警方只在建築物圍欄加人手,前往建築物車路添華道、添美道及夏𢡱道東行路面被堵不能進入。
上午時段收匯報越來越多人到達金鐘,下午1時後氣氛越來越緊張因同事報告開始多示威者戴上安全帽,眼罩,手持長傘,用保鮮紙包住手臂及用索帶組裝鐵馬作路障,似乎打算衝擊立法會,自己亦首次親眼見示威者做不同手勢要求傳送物資並打開傘陣(事後知傘後是有人掘磚),之後示威者有扔磚,石塊及雨傘,並有印象拆鐵馬之鐵枝用作攻擊警方,總結人羣控制不成功,當晚PW7回辦公室即發出反對集會文件(P3)給申請方代表岑子杰禁止再集會。
證人同意上午8時所見前來金鐘人士不是魚貫進入集會現場,反而是向著自己守護之立法會大樓而來。證人確認前往龍匯道集會可經中信大廈天橋,之後有四條路線均可前往批准集會,以他所知當日沿天橋進入中信大廈後可從地下出口走到龍匯道。
(⭕️D3代表曾中途反對主控問及證人下午時段示威者詳細行為偏離本案控罪發生在上午時段,控方指是想展示上午羣眾行為之漣漪效應,劉官認為是有關大環境問題批准繼續)
D3沒有盤問
D4盤問
-同意口供Pol154 提及知0800在添美道設立警方防線阻止人羣進入立法會及政總,不同意添美道被阻參加集會人士不可由添美道前往龍匯道
-沒參與集會人流管制,但知道警方沒特別交通或人流控制安排
-主問説四條路線之一中信天橋盡頭可轉左入立法會大樓再落去添美道,更正當時因警方守護立法會不可途經前往集會地點
-補充中信大廈管理公司有機會因特別情況關閉大廈出口而警方不知道
-6月9日是假日參加人數不可同6月12日集會比較參考,但警方會疏導天橋人羣以便往集會
D6沒有盤問
覆問
-同意夏𢡱道當日東西行車路曾阻塞,人羣可抄捷徑過馬路進入添美道往集會不用行上天橋
-當日至1030,記憶中龍匯道集會置有舞台,有參與者但不淸楚人數

📌PW8 運輸署 運輸主任 作供
雙方同意口供以65b呈堂讀出,大概提及6月12日下列時間負責發放緊急交通資訊予RTHK及商業電台廣播:
0603 添華道封閉
0818 龍和道交通受阻
0822 分域街交通受阻
1155 金鐘一帶交通受阻

📍控方舉證只餘下政府化驗師報告會以同意事實(2)處理,控辯需時商討內容,建議押後至明早0930再訊。

三名被告代表指各人不會作供亦沒證人傳召,但D4有一警方未使用片段約12分鐘30秒呈堂播放,預計明天可以完結雙方案情。

1246今日審訊完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月21日 0930同庭繼續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