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審訊[1/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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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大致準備好審訊, 但控方忘記通知法庭有一段兩分鐘左右的片要播, 控方需要少少時間試部機。

先處理答辯, 被告對兩項控罪均不認罪。

控方共有5個證人, 其中一個是關於鐳射筆的專家證人, 朱卓文醫生的證供已在承認事實中同意。 辯方對相片中的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檢取以及鐳射筆由檢取到專家檢驗的過程有爭議。 早前有一項申請擱置的事項已由水佳麗處理並拒絕。
詳情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8448

辯方有一個專家證人及已準備好專家報告, 早前已交給控方, 被告可能作供。 控辯雙方呈交各自的專家報告, 控方一併呈上草圖及相簿。 施祖堯擔心兩日審期要處理5個證人, 對控方沒有準備文件副本表示不滿, 向主控指出一般需要4份副本。 控方表示需時準備副本, 機已經試了。 1000休庭予控方準備副本。

1058開庭, 控方讀出同意事實:
PW1陳志雄於2019年9月15日到屯門醫院求醫, 獲轉介到眼科, P1及P1a分別為朱卓文普通科醫生撰寫的英文醫療報告及其譯本, P2及P2a為鄭家健眼科醫生所撰寫的醫療報告及其譯本, P3為相冊, 共有11張相片。
控方將同意事實呈為P4。

辯方就控方專家報告呈堂性有爭議, 因對辯方有不公, 將會稍後處理。

傳PW1 警員9382 陳志雄(音)。

控方主問:
PW1講述經過, 於2019年9月15日0024時休班, 於家附近輕鐵站放狗, 遇到男子甲在牆上噴字, 再遇到男子乙,被雷射光照射,男子乙離開,PW1 表露身份並開始追捕…

臨時直播員在1150有事離開,歡迎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