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審訊 [2/2]

下午進度

梁(19)
法律代表:當值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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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辭重點:
被告,第二、第三辯方證人是不誠實可靠,被告在錄影會名中,講解朋友的身份係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後備背囊每個月都會用一兩次,無可能唔知有雷射筆;手套話返學時用,每個月用一兩次,但DW1王先生作供話比賽期間可能經常用,次數係以月計,與被告口供不吻合;DW2羅同學話DW3遲到,未黎之前去睇場地,與DW3在庭上講法唔同,佢話直接去茶餐廳;羅同學嘅證供係街場唔適合,錄影會面中被告講”中途發現羽毛球場冇開”,並非街場。

辯方結案陳辭重點:
首先回應錄影會面,理解係康文署球場並不一定是室內場館。

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大可以唔作供,但佢揾咗老師和同學嚟作供,DW1主要解釋手套,DW2 & DW3 相約打羽毛球,羅同學有帶球拍,證人證供有瑕疵,但係可信,口供相對吻合,DW3遲到,早期嘅嘢唔知好正常,而家講緊兩年前嘅事,唔係考記性,早一晚講約打波,唔係參加非法活動。

PW1不可信不可靠,庭上作供講crime team嘅成立係因為2019年社會活動,2020年疫情,三罷返工被阻塞,所以會巡邏,同意口供內隻字不提,唔記得係好正常,但PW1肯定話唔重要,唔需要寫低。

PW1話係佢從背囊攞出雷射筆,兩名辯方證人講係有警員叫各人自己攞物品出嚟。

PW1話四個人都無球拍,DW2 & DW3 話羅同學有帶球拍,控方可以傳召搜查羅同學嘅警員作供,但係無,好明顯佢嘅作供可能與辯方吻合,正正支持辯方證人有球拍存在,約打羽毛球呢件事係真嘅。

控方挑戰被告在錄影會面講大話,辯方接受被告說謊,隱瞞其他人身份,但各人身份其實可以查到,隱瞞不可以支持控罪,控罪只係話管有雷射筆,同各人身份無關,講大話係唔啱,但可能有其他原因,例如:驚、口快,亦可能係保護朋友,唔係掩飾,說謊可能有好多原因,但不是犯罪嘅罪證。

根據控罪第33條,辯方唔會爭議無合法權限,但有合理辯解,被告和盤托出,無為意背囊內有雷射筆係合理嘅,每個月可能用一兩次都可能唔記得,係無可厚非,係合理辯解。

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雷射筆,但無證據證明有使用,無證據當日有非法活動,無證據有人射雷射筆,控方可能係依靠衣着和裝備,被告穿黑色外套、黑色運動褲、黑色波鞋,但被告身穿白色T恤,不是示威者慣常衣着,身穿服飾,不能有合理推論。

背囊內有雷射筆、望遠鏡和黑色口罩,控方無挑戰望遠鏡,無挑戰灰色手套不是咁用,口罩有解釋,控方亦無挑戰。

控方嘅證據薄弱,並非必然係唯一推論作傷人用途,甚至推到最高,被告帶雷射筆亦非必然無合理疑點之下干犯傷人罪。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0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