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審訊 [1/2]

梁(19)
法律代表:當值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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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被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出發前一晚約11時已與朋友約好出外打羽毛球,由馮同學致電相約自己,而被告不清楚誰人約另外兩位朋友。當晚馮同學首次提及翌日的約會,有告知自己羅同學及葛同學皆已答應出席。

由於未能成功預約竹園體育館的場地,當晚並未確定在何地打波,馮同學亦未有告知book場的詳情,大家相約食完早餐才打羽毛球。

被告承認沒有具體的打羽毛球地點及時間,自己亦沒有追問。案發前馮同學未曾約自己打羽毛球,而四人亦是首次相約打波。

案發時被告就讀中六,與葛同學自小學起認識(超過十年),但不相熟。與羅同學為中學同級同學,二人認識不足一年。與馮同學為初中同學,認識約六年。三位朋友當中被告與馮同學最熟。

被告沒有打羽毛球的習慣,但沒有問馮同學為何約自己打,自己估羅/馮同學會帶羽毛球拍,因為他們是羽毛球校隊成員。

案發日,被告與朋友在屋邨一同坐巴士到黃大仙消防局,下車後馮及羅同學提議先兜上竹園體育館附近睇吓有冇街場,行過約三、四個不同位置、非正規的露天街場,最後才行往黃大仙B出口。

直至在花槽被捕時,羅同學仍帶住羽毛球拍,但不肯定是否手持(「可能揹住」)。案發日坐車時已看見羅同學揹住一個袋,袋外露出兩支球拍手握的位置。除羅同學外,其他人沒有帶球拍。

被告同意被捕時警員曾問自己「去邊度打?點解冇羽毛球拍」,被告當時沒有回應因為當時自己感混亂。

*裁判官提醒控方被告在警誡下可保持緘默。*

被告同意在錄影會面時沒有提及羅同學有球拍,因警員沒有就此方面提問。

控方指根據錄影會面謄本,被告稱自已與三名朋友在Discord認識,互相以網名稱呼,不知道對方名稱。被告現承認在錄影會面有關三人身份的描述不真實,因當時過份緊張及害怕,口快快講錯。

被告不同意自己有心隱瞞,亦不承認自己因犯法而說謊。不同意在警誡下沒有回答警員為何沒有帶球拍是因為心知自己與朋友皆沒有球拍。

被告以往不常使用雷射筆,而案發的背囊是觀星時會用。平常用的袋因案發前一晚弄污,故拿去清洗。

出發前,被告已發現手套及望遠鏡在袋中,但沒有為意有雷射筆,因為並非放於同一格內。

手套約一、兩個月用一次,而手套放在備用袋的原因是隨手放。平時返學或做手工時會用到。

因錄影會面謄本被告指雷射筆與望遠鏡是案發前9個月使用,控方質疑被告「你講真話定假話?」「你而家驚唔驚呀?」「急唔急呀?」。被告解釋對於最後一次觀星日期有啲亂,在錄影會面較後段已作澄清。現在肯定最後一次使用雷射筆是案發7個月前,因為該次是班會的宿營活動。

被告不同意管有雷射筆作傷人意圖,不同意雷射筆是由警員搜出,不同意所有證物皆存放於背囊的同一個冇拉鍊暗格。

🔸辯方覆問:
被告與馮同學一週見面兩、三次;與羅同學非同班同學,一年約兩、三次聚會;與葛同學約一個月見面一、兩次。本次赴會沒有特別原因,純粹想出街玩。

有拉鍊的暗格在案發時是拉起,望不見裡面,被告亦不覺有物品鼓起。

同行的三名朋友沒有被捕。而被告在錄影會面稱不知道三名友人姓名,沒有特別原因要咁講。

🔺裁判官盤問
手套非完全返學時用,平日亦會用手套在家做一些簡單手工。

被告已管有P2背囊幾年時間,只是常用背囊清洗才會拿出使用,約一個月使用一、兩次。

被告利用P2展示出「魔術貼分格」,而該分格其實並沒有魔術貼。

👨🏻DW1 黃先生

🔸辯方主問:
被告就讀中二時加入風記隊,當時認識風紀隊負責老師黃先生。

被告成績良好。證人亦稱被告操行好才能擔任IT風紀。證人曾帶領被告出席stem創科活動,在機械人比賽曾奪獎。參賽者常備工具包括手套以保護雙手,其他工具學校會提供。教學生涯中,有見過被告戴涉案類似款式的手套。

學校雖有手套可借用,惟證人認為若學生自備會手套會較方便。

黃先生知道被告成功升讀大學。

🔹控方盤問:
比賽期間(約幾個月),被告會帶與案同類的手套返學,以便隨時使用。

💰半天證人費獲批💰

案件押後至明早(1月14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維持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