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D1: 支聯會
D2: 李卓人 (64)
D3: 何俊仁 (69)
D4: 鄒幸彤 支聯會副主席 (36)

主控:周天行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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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 開庭

首先處理支聯會的法律地位,由於支聯會以被解散,上次因為情況不明,現在已經明朗,講到被判監嘅問題,蔡耀昌未有獲支聯會授權委派為代表,無法律地位,與公眾人士無異;破產管理署已經接手處理,根據目前法律,只有破產管理署有權做代表,今日有律師代表破產管理署,表示只係在10日前接手,需要時間了解,向法庭申請押後至2022年2月10日再作處理,各方商議一論之後,裁判官裁定終止蔡耀昌作為interested party,押後至2022年2月10日15:15同庭處理,期間法庭指示控方先將文件交予破產管理署,以爭取時間。

D2, D3 & D4 即時提出反對破產管理處代表支聯會,指基本問題係不應該控告一個不存在嘅支聯會,因為支聯會已經係一個死人,既然D2, D3 & D4都唔可以代表支聯會,為何破產管理署可以代表一個死人,D2表示今日剛剛知悉法例第290章可以授權支聯會起死回生,恢復由原本嘅董事代表該公司,但律政署唔做就唔應該再告;再者破產管理署作出嘅決定,會對各被告有不公平影響,申請提出陳辭,D3指稱法庭有權終止控告D1。

裁判官多次強調現在未去到審訊階段,破產管理處亦未作出決定是否代表支聯會,如果破產管理署決定代表支聯會係錯嘅,責任在署方,亦要用行政方法處理,唔係法庭可以決定,案件會上到原訟庭,如果D2, D3 & D4覺得有不公平可以申請終止聆訊。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2022年2月14日同庭處理交換至高等法院原訟庭的程序,批准D2, D3 & D4在2月10日到庭聽支聯會的審訊。鄒保留八日保釋申請,控方又多加阻撓,唯法庭批准在1月19日10:30同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