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上午進度

鍾 (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控方代表: #楊明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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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情比較轉節,詳情可參閱:提堂答辯辨認控方證人撤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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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6 開庭
先由控方以65B形式讀出PW6的證供(P27)

10:02 傳召PW6 警長4517劉榮基(音)
控方無主問,✂️由辯方盤問

在2019年11月5日,證人係沙田報案室警員,當日15:43時負責將儲存在報案室,本案的19件證物交與另一警員8233,據稱是修改證物的描述,但唔知改邊一件,改什麼內容。無覆問。

10:10 控方再以65B形式讀出PW7的證供,再傳召PW7 偵緝警員8233 莫志輝(音)

控方無主問,✂️由辯方盤問
證人在2019年11月3日晚曾被指派參與調查工作,曾在2019年11月5日和2021年10月10日回口供,內容跟據CMIS紀錄,在11月5日約15:00收到報案室人員通知,需要更仔細描述證物,於是前去報案室取證物,16:11交回證物室,盤問下同意係事前後係有人寫清楚比佢,跟住輸入電腦,在2021年10月10日回嘅口供,都係根據CMIS嘅紀錄,今日已經唔記得詳情。

做個調查報告,有詳細列明證物,第12項係一個黑色士巴拿,15 cm長,因為CMIS無士巴拿,只有可”調較螺絲鉗”。

控方向法庭申請讀出餘下7份證人口供,裁判官詢問控辯雙方口供的作用,希望集中辯方所爭議的問題,辯方澄清不爭議士巴拿被交到沙田警署報案室之後的證物鏈,於是控方撤回6份口供,只呈有關負責維修電腦系統的工程人員的口供,證明系統無誤。

10:46 控方再以65B形式讀出工程人員廖先生的口供,證明電腦系統在案發至上庭其間運作正常,只係有一份列印記錄出錯。

11:19 第二份承認事實(P30):
辯方不爭議證物P15-士巴拿,在2019年11月4日02:12時交與沙田警署報案室,直至上庭期間證物鏈的連貫性,同意無被修改無被干擾。

法庭裁定就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需要答辯;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11:22 ✂️辯方主問
2019年11月3日 20:13~20:20 女警14299在沙田公園內搜查被告的背囊,女警將背囊內的物品倒晒出嚟,有男警員15927攞士巴拿俾女警,被告坐在地下,女警員半痞在身邊,15927同被告大聲講:「士巴拿係咪你嘅」,好惡好大聲,用電筒照被告隻眼,被告有回答:「士巴拿唔係我嘅」,佢再問多一次:「我拎住cam 㗎,你唔好講大話啦」,被告回答:「個士巴拿真係唔係我嘅」,「唔好玩嘢啦,妳估我會信咩我知用嚟做咩,學人拆鐵欄,我而家就帶妳返警署慢慢玩」,之後無繼續對話,女警員在側邊問被告住喺邊度,和個人資料,無問其他。

感覺好驚,唔知佢下一步會點,唔清楚說話係咩意思,唔記得驚咩,對話時係坐喺地下,因為一開始就叫我哋坐喺度,PW4 15927 喺認人認到,一開頭無喺法庭嗰啲警員入邊,第二次認人先定到,係在沙田警署認人,第一次大概有10個人,第二次係2021年6月18日,有3個人,當日搭𨋢上去認人,同PW4同𨋢,聽聲望樣認得,點解聲線咁深刻,因為搜查期間佢”空”被告;當晚佢着警察背心、牛仔褲、戴太陽眼鏡,手揸住攝錄機連棍,唔知有無開着,距離約一米,一直企喺度。

睇PD2,圖中就係15927,因為係第一次被拘捕,所以記得清楚,相片係遮咗面點樣確定,相片係片段截圖,片段中有講嘢,雖然片中無除面巾和眼鏡,都認得佢把聲和裝朿,條片不是當日事情,但佢同當日嘅裝束一樣,有面巾、有太陽眼鏡、攝錄機、髮型,片段在Social Media睇到,相片係截圖,被告印出嚟,無修改過,大概係2021年12月嘅截圖。

由攞士巴拿開始,15927一直用電筒照射被告,直至上警車,形容唔到光嘅強度,15927畀士巴拿女警,無講嘢,女警員無警誡,無任何人做警誡,除咗14299,15927之外,仲有一男一女,有10幾個防暴和CID,9898都喺度,現場無簽任何文件,坐警車返警署,在沙田警署,有律師和被告父親在場,女警員第一次講話有招認,佢翻讀一次俾被告聽嗰陣先知道,有同律師講,佢叫被告無嘢改,之後開會再處理,但唔知道係咩意思,有跟佢建議咁答女警員無嘢改。

睇會面紀錄PP23,係當晚23:13做,被告有睇過有簽名,第4頁,女童鍾XX拒絕抄寫聲明,律師有解釋過,字面睇女警自己嘅紀錄,被告自己無講過,聲明係同意上面寫嘅嘢,因為被告無講過,所以拒絕,係律師建議咁做。

現場無任何人作出拘捕,只係女警員和15927叫跟佢哋上車。辯方證物PD1係在上次上回庭之後,被告去返嗰個位影嘅,被告自己印出嚟,無修改過。

第一次認人係在2021年6月15日在沙田警署,有十幾人,第二次係在2021年6月18日在沙田警署,有三位,辨認到15927,當晚無講過「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

裁判官建議把PD2 轉為MFI 1。

12:27 ⚙️控方盤問

現場有一男一女,識個女仔唔識個男仔,女警倒咗背囊內物品出嚟搜查緊,15927突然拎支士巴拿過嚟,唔知佢係邊度拎嚟,突然間拎俾女警,女警和15927 一齊到被告身邊,未到之前9898在身邊。

係PW1帶被告上公園外,身邊有幾個其他警員,記得佢交俾第二個人,係男警員,但唔記得係唔係9898,無帶頭盔,見到個樣,當時有防暴,唔記得有無戴頭盔,隔咗大概兩三分鐘女警員到場,男警員無問攞身分證,無講嘢,無問問題,只係企喺度,佢用通訊機叫支援,無望佢,當時被告係痞喺石壆側邊,有一把男聲叫「全部同我痞低,唔好出聲,面向牆」,唔確認係9898,女警到場查身份證和個人資料,無身體接觸,女警在側邊,15927在前邊,另外被截查的一男一女在1.5米外,都係痞低面向石壆。

女警倒晒書包啲嘢出嚟,15927拎士巴拿女警,行過嚟時見唔到手拎士巴拿,見唔到喺邊度攞出嚟,15927問士巴拿係咪被告嘅嗰時,已經畀咗女警,女警係半痞,15927無痞低,先睇身份證,問個人資料、姓名、地址、電話、喺邊度讀書、讀中幾、屋企有咩人,叫被告打開書包俾佢睇,當時放在地下。

14:30 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