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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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作供完畢,要行特別通道走再加清潔證人台,然後到PW2登場,1500小休至1515再開庭

傳召PW2 警員B
截停A2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下午PW2在新油麻地警署候命,穿速龍裝,配備槍袋、背心、頭盔,知道要為尖沙咀、旺角「暴動」standby,約1600-1615之間收到指示要出去執行任務,因尖沙咀警署被掟汽油彈。出車前PW2已知要執行拘捕行動,而目的地是尖沙咀警署。他坐白色車,兩部車加埋超過30人。

約162x時PW2到尖沙咀,冇入尖沙咀警署。車程中他沒有特別關注車外情況,因為忙於著裝備,亦冇落過車。PW2唔記得坐車去彌敦道的路線,但到彌敦道後就沿住彌敦道北上,架車行下停下,跟隨在前面佈防的PTU,有起碼50-60人。PTU推進方向一致,速度不算快,行下停下。前方有黑衫黑褲示威者,估計有過百人,散落在南北兩邊行車線。PW2對Nathan Hotel、北海街沒有印象。架車時快時慢,估計過了兩三個街口,而PW2本身不熟悉該區街道,無法說出街道位置。約1648時他從通訊機收到指示要準備charge,車加速,超越前方PTU,與黑衫示威者相隔成個街口,約有100米,經過火堆、障礙物,車行多少少PW2就落車,剛過眾坊街。

PW2落車後向旺角方向追「黑衫黑褲、一路堵路嗰班人」。後期他才鎖定一個追截目標,因當時見到該人已跑得慢咗。PW2可追到的距離內約有10-20人,較遠距離有更多,成百幾人。到永星里,有啲人轉右,PW2直去,選定目標--著黑褲、有鮮明adidas標誌的人(後知A2)。A2當時冇轉入永星里,沿彌敦道向北跑。

由跳落車計起,PW2跑了約100米後截停A2;由第一眼見到A2至截停對方,PW2估計跑了50-60米,最終在銀行附近的行人路截停A2。A2身穿的黑色長褲兩側有3條白間(adidas logo),雙手戴白色勞工手套,著黑色風褸,戴黑色口罩,孭住斜孭袋,PW2唔記得孭法。

A2似乎跑唔郁,PW2用手拉住對方的手,叫「唔好郁」,對方沒太大反抗。追截期間,A2與其他黑衫黑褲人士相距僅2-3米。PW2親手除A2口罩後發現對方是女子。由PW2截停A2後至刑偵警員到場支援,等待約1-2分鐘,期間二人沒說話。

當日下午PW2只曾截停一人,並交由刑偵警員9663處理、拘捕。PW2本人為A2上索帶手扣。PW2發現A2的時候,A2身處行人路。

🔸辯方盤問未完

162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