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2/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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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審訊日控方選擇行使法律權利,不披露向本案D4 D5撤控的全部原因。

今天D2 D3代表大律師指辯方確認不再要求披露撤控理由,亦不要求控方提供更多資料。因已從控方陳詞得知,控方立論是於涉案時段內進入唐樓的11人都當作參與暴動。

‼️法官向辯方確認幾個事項:
-是否十一人都被檢控
-被撤控的D4 D5最初被拘捕的位置
-被撤控的D4 D5當時身上的物品及裝備

🔻法官: 有時啲嘢唔係你地諗得咁簡單。如果控辯雙方唔再作出爭拗,辯方要清楚策略,辯方掌握嘅資料一定比法庭多,考慮清楚每一件事講唔講,法庭唔會強迫你哋講,亦唔會作出推敲。但要確保公平審訊,法庭要掌握足夠資料,唔係一知半解下作出裁決。好多社會事件嘅案件無論控辯勝訴敗訴都好可能帶到上級法院,下級法院係要「做突」。辯方如果你唔再對控方作出要求,我唔可以對控方作出不利推論。

🔸辯方回應
-是否十一人都被檢控: 是,但其餘6人審訊尚未開始
-被撤控的D4 D5最初被拘捕的位置: 據稱是在天台但沒有確實證據
-被撤控的D4 D5當時身上的物品及裝備: 辯方選擇不披露。

辯方確認撤回要求控方披露撤控理由的申請。

🔸D2 D3代表大律師應法官要求簡述結案陳詞的重點。
🔻證物連貫性: 不知道D2 D3被拘捕的位置,兩人的背包如此重要的證物再整完口供中亦沒有提及。
🔻雖然沒有向警員指出有插贓情況,沒有指出在她們附近的背包不是屬於她們,但控方沒有就背包及在內物品的檢取過程舉證。

‼️法官: 如果法庭滿意控方的舉證,背囊內物品是否可以令法庭推論他們可能參與/協助/鼓勵暴動?
D2背囊內物品: 藍色長褲、紅色腰包、灰色背包、呼吸過濾器、泳鏡、一包索帶(未開封)、金屬食物鉗、兩尊生理鹽水、一個用過的口罩、兩個未開封的口罩、 手提電話、八達通
D3背囊內物品: 生理鹽水、手提電話、長者八達通

🔻辯方律師逐一解釋物品有參與暴動以外的其他應用,即使法庭行使司法認知,亦不能作唯一推論指被告是使用該些物品參與示威。背囊內沒有頭盔、手套、冰袖、護膝、打火機、任何攻擊性物品。

押後至2022年4月12日0930區域法院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惟不需到警署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