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10/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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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開庭

結案陳詞
各方日前已呈交書面陳詞,現作口頭補充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陳詞

📌控方就各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立場

-直接參與:A1、A8、A9
-間接參與(蓄意留守):A7、A10
-針對A2、A3、A4、A5,控方沒有直接證據他們如何參與,只依賴環境證供,包括警員就第一眼見到至拘捕被告過程的證供、從被告身上檢取的物品

3名被告直接參與非法集結證據如下(若法庭裁定3人沒有直接參與,亦可憑他們蓄意留守而定罪):
-A1干預交通,即擾亂秩序(控罪(1)中的非法集結)
-A8在欽州街面對警署叫挑釁或侮辱性的「阿sir你枝黑旗唔見咗」
-A9於2149時隨示威者沿欽州街向警署方向推進,2203時則在欽州街近基隆街位置後退,兩個時段都是策略性移動

案發當晚先後發生3場非法集結,第一場在2026-2050時發生,不涉及本案控罪,只屬背景資料;第二場在2115-2143時發生,只涉及A1;第三場在2143-2208時發生,涉及全部10名被告。

📌回應A2書面陳詞:非法集結現場、雨勢、影片證據

辯方反對控方就A2身處曾出現非法集結場地的檢控基礎,指當警方已開始驅散示威者,現場不再是非法集結;控方澄清A2所涉控罪(2)的第三場非法集結至2208時才結束,因警方推進期間仍有雷射光射向警員—根據PW11證供(P7),2203時警方已開始推進,當時仍有雷射光,而TVB片段亦可證明現場情況。

辯方:當晚雨勢頗大,示威者怎會沒有準備任何雨具?控方回應:警員供稱推進時雨勢不算大。
辯方:沒有片段影到有人見到防暴警就調頭往長沙灣道方向跑;控方回應:拍攝角度問題。

📌回應A7書面陳詞:犯罪意圖

辯方引用終審法院案例,根據prohibited conduct objective limb,爭議A7是否有導致人害怕的意念(mens rea),而控方必須證明他知道集結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害怕社會安寧會被破壞。

李官指出,高等法院原訟庭黃崇厚法官與陳嘉信法官就相關法律原則的應用曾作出不同判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1 HKLRD 1246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頌恆 [2020] HKCFI 2152 ),終審法院最終的判決就採納了陳嘉信法官的詮釋。主控指出,終審法院已在梁頌恆案 (HKSAR v. Leung Chung Hang Sixtus (梁頌恆) [2021] HKCFA 24) 確立*,客觀準則只要證明到有意圖集結、行為,毋須有意圖去導致人害怕。

🔸 辯方陳詞見: https://telegra.ph/辯方結案陳詞-12-24

📌辯方相關醫療報告呈遞
A1醫療報告列為證物D1-3(2)
A3醫療報告列為證物D3-2(2)
A4醫療報告列為證物D4-1c

1338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5日1100宣布裁決,另預留2022年2月21日1430(如有需要),期間各人恢復警署報到條件,其他保釋條件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