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6:陳(18)🛑因另案服刑中
D10:陳(20)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6)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0)D10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D6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10)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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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及D10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D1-5,D7-9 早前答辯全部不認罪,案件押後至 12月28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判刑速報:
D6
兩罪判入更生中心‼️

D10
控罪(1) 9個月
控罪(10) 9個月
認罪扣三份一同期執行,總刑期共6個月監禁‼️

📌進一步求情
代表D6及D10的 #梁麗幗大律師 指
D6有特殊情況,因另案更生服刑中,已有悔意及反省。今次報告雖然指D6適合判處更生中心,但辯方再次向法庭表達被告因打算重考DSE,希望法庭判處短期監禁,正如上庭所述現在受到更生中心時間限制影響進度,反之獄中可上DSE課程,延遲熄燈時間等有更多時間溫習備考。
D10
報告內臨床心理學家指被告心理狀態不適合判處更生中心,會無法適應,因此不建議更生中心。
梁大律師則指D10在還押期間能遵守院舍規則,與感化官及心理醫生會面時有禮及合作,因此仍希望法庭考慮判D10更生中心。

如果法院判以監禁,冀考慮同類案例兩罪判處不多於6個月即時監禁。

📌判刑考慮
嚴官指本案情節有一定嚴重性,整體考慮必定是不低於9個月之監禁。然而2人年紀只得18及20歲因此上堂有為2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D6
本已在更生中心服刑,根據更生中心報告及考慮性格背景,法庭認為在中心能規律分配時間,自己計劃學習,離開中心後亦有主任跟進,故接納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D10
嚴官表示更生中心報告指有適應問題不建議,勉強只可能出事,法庭不會考慮,只餘即時監禁選項。
控罪一非法集結,當天短時間早過百人坐地鐵快閃不同地點,參與者有向警車扔物及帶同棒狀物體,以7.5個月為起點,身上帶同雷射筆加刑1.5個月,總共9個月
控罪二攜有攻擊性武器意圖損毀財物,以7.5個月起點,帶到非法集結現場也需加刑多1.5個月合共9個月。
兩刑期同時執行,認罪可扣減三份一,即兩罪總刑期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