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2/2]
劉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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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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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控辯雙方承認證物編號P24-27及P22相簿的目錄。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2)及(3)的日期,由「於2019年11月18日」改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被告對兩項已修訂控罪皆不認罪。
10:15 休庭10分鐘讓被告整理中段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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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中段陳詞
就控方指控三宗控罪,向控方查詢控罪條文,由法庭代答。
就控罪(2)表示證物射箭總會會員證已過期,證件擁有人未曾使用證件,未曾報失。
控罪(3)證件持有人一直有續證,使用證件參與箭總活動,案發時未過期,證件一直由箭會師兄弟代為處理。而證件擁有人案發時出現在案發現場,未有借過畀人,未見過張證,由始至終未曾有報失。
澄清自己係於大學內發現證件而代為保管,沒有意圖佔用證件,案中證物亦無如身份證、信用卡等用途,離開大學後立即將證件交給警方。
就控罪(3),警方所搜證的物件只係日常用品,未有任何改裝,鎅刀亦未有開封,物品亦是全新,沒持有可作傷人物品,當日亦一直依從警方呼籲。
法庭裁定所有控罪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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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辯
就控罪(1)交代身處現場原因:
早於17號早上0730已於示威者所建的物資站,14號尾隨示威者進入大學,被告不認識示威者,出於好奇而尾隨進入。15號晚至16號早曾離大學範圍,再次進入是出於想見證事情,因為政府方面多次更改對示威暴動講法,會以觀察者形容自己。
交代持有物品原因:
(被告詳述大學內所見以及如何阻止及破壞示威者製作裝備)當中有三把較剪係為咗拎走製作火魔工具;火機用以食煙;六角匙係由物資站拎走;鎅刀係用於派水同食物,以免被示威者當成臥底;反光衣係記者撤離後喺記者室拎,因為唔希望被視作示威者。會以偏建制擁護政府形容自己。電筒係自己本身經常行夜山用;手套、口罩、鐳射筆亦係用於降低示威者疑心而㩦帶。
而17號早上開始沒有離開是因為外面情況激烈,不希望被警方當作示威者。17號下午身處圖書館睇書,裡面隔音好好,聽唔到外面情況。黃昏時段與丁媽(音)傾談兩個幾鐘,見到全身被噴藍色嘅示威者叫好痛,直到記者因警方宣佈10點後會以暴動拘捕而離開,覺得不再安全而離開。
對於控罪(2)、(3)兩張射箭總會證,係用以通過大學示威者所設立嘅關口,而拎兩張係因為個人習慣有備無患。
對於離開時物品仍在身上,表示若果係有意圖犯案,理應會棄置後再離開。
1227 早休,下午1500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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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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