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3/5)
👤楊(35)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總督察7627鄧智兆和警長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罪2:容許物品從高處掉下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自建築物(由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向2樓)掉下1支拉帶鋼柱,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及損傷。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盜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

*涉案店舖全名:Lady M Cake Boutique

控罪4:刑事毁壞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掉下拉帶鋼柱時破壞了一塊屬於時代廣場的平面圖指示牌,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財產是否會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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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聆訊是處理結案陳詞。

辯方立場:

📌是否被告拋擲金屬柱

簡單來說,辯方認為片段模糊,不能顯示被告拋擲金屬柱,法庭不能排除當時被告是阻止或阻擋別人拋擲金屬柱。

陳廣池法官認為沒有證據支持當時被告阻止或阻擋別人拋擲金屬柱的說法。

辯方指片段可以顯示到被告可能是阻止或阻擋別人拋擲金屬柱。

📌被吿是否能拋擲金屬柱

簡單來說,辯方認為涉案金屬柱當時並非垂直落地,而且底重頂輕,以常識而言要身為女士的被告要向斜和短時間內拋擲金屬柱是比較難的。

陳廣池法官指當時金屬柱的軌道未必是斜的,可以是拋物線。

辯方指有片段支持金屬柱的軌道是斜的,因此法庭不能排除當時被告可能是阻止他人拋擲金屬柱。

陳廣池法官舉例,當時可能有人將金屬柱放去圍欄頂端,然後推落去。

辯方指法庭要排除及妥善處理每一個可能性。

陳廣池法官指法庭只會以控方的證據作推論。

辯方指法庭要排除所有合理可能性,評估控方案情及案情中存在的內置可能性。辯方認為片段模糊,加上當時金屬柱的軌道是斜的,本案存在有另一事實的可能。

📌盜竊

簡單而言,辯方認為本案未能推論被吿會將金屬柱(永久財產)徹底取走或處置,因為被告將金屬柱由A搬去B點並不構成盜竊,但辯方接受被告拿走金屬柱的情節。

辯方指就此控罪,控方需要證明是被告拋下金屬柱,才能證明被吿干犯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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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補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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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早前已訂於2021年12月23日10:00裁決,預計需時150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