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7/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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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PW9 DPC 9690處理A2證物作供盤問完

🔹主問

PW9指當日負責協助推進行動,並接手看管A2,快速搜身時搜出一枝雷射筆,即場測試下發現可發出紅色光點,並將其放入證物袋。其後帶被告上警車到新屋嶺。背囊仲有冰袖,手套,灰色頭套,防毒面罩,未開封濾權,白色t-shirt, 上有便條紙,寫住「廢中想同廢青說你們一點也不廢,我們為你地驕傲」

辯方盤問時主要爭議點:
(1)警員撿取雷射筆時是否有即場測試雷射筆,尤其當時場面已受控,如的確有測試,為何沒有向被告指出,而且事後亦沒有紀錄於記事冊上。
(2)背囊物品的擺放位置

PW9同意在A2身上或其背囊裏是沒有眼罩

📌PW10 PC 7374 從9690(PW9)接收A2證物P17-P37 作供
🔹主問
2019年8月10日0355從PW9接收一堆證物大約包括:黑色背囊、一支銀色雷射筆、頸套、一藍色口罩、一對勞工手套、一對白色冰手䄂、一白色T恤、三張麥當勞$10禮券、一防盜資料卡套、三支生理鹽水、一個大透明膠袋(P31)、黑色iPhone、八達通、白色T恤、黑色長褲、黑色遮及一張地鐵單程票。證人確認所有物品一直由自己保存至8月19日交警員8710。
🔸A2代表盤問
證人不同意P31大膠袋內裝有部份其他證物如三支生理鹽水,一件白T恤、一卡套及其他等

📌PW11 DSPC 53953 李忠X(音)於北區醫院處理A2部份證物P14至P16 作供
🔹主問
確認下列證物P14-P16是從北區醫院A2所在病房檢取,一直保存至8月14日下午1600交警員8710:
-P14 一件白色T恤
-P14a 一件白色背心
-P15 一條黑色短褲
-P16 一對黑色波鞋
🔸辯方沒盤問

📌PW8 DPC8710 程家雄(音)從PW10及PW11分別接收A2證物P14-P37 作供
🔹主問
-確認實物P14-P16是8月14日從偵緝警長53959接過證物
-確認實物P17-P37是8月19日從警員7374接過證物
🔸辯方沒盤問

📌應A2法律代表要求重召PW9補充盤問
🔸A2代表盤問
代表律師指出當日在A2之背囊內找到一個大膠袋即P31,袋內裝有部份其他證物如未開封頸套、一對未開封灰白色工程手套、一對白色冰手袖、一件白色T恤、三張麥當勞$10現金卷及三支生理鹽水,證人不同意並回答只找到作供提過幾件物品

1221 休庭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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