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5/4]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20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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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就書面陳詞作口頭補充

控方陳詞

辯方書面陳詞指,被告發布涉案帖文只屬罔顧(reckless)及魯莽、衝動的行為,沒有煽惑意圖(mens rea),不構成犯罪。對此控方的回應是,涉案帖文的背景(context)為「天下制裁」集會發生之後,而帖文有97字並不短,內容亦非粗口辱罵。

控方不反對,控罪須證明有特定意圖(specific intent) --主控舉例一個人酒後胡言,沒有意圖煽惑、鼓勵,故此不構成犯罪;本案帖文的發出時間為凌晨3點,是被告狀態精神的時間 (因他在庭上供稱自己5、6點工作最忙),而且有人回應帖文,反映他們明白帖文內容。

對於辯方陳詞所指,被告發帖只是情緒發洩,揶揄、幸災樂禍,李官問兩者之間有否清楚界線?主控則回應,只要相關行為構成鼓勵、慫恿,已構成犯罪意念,即使文章用暗示方式,也能傳達訊息,因此構成煽惑行為(actus reus)。至於辯方提及的情緒發洩,只屬減刑理由,並非mens rea。

主控引用潘榕偉 「全民包圍新屋嶺」 的案例,指涉案帖文有人睇,受到慫恿後有所行為,構成犯罪元素。主控又指,煽惑他人不需要很有組織,而本案帖文的回應顯示出有人有共鳴,因此被告有鼓勵或慫恿。主控不同意帖文純屬語無倫次。

辯方陳詞

關大律師指上述潘榕偉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因該案的帖文是在一個專談政治的大型Facebook群組發布,而且兩個帖文內容清晰,內容包括「救出義士重中之重,人命沒了就是沒了」。兩案程度有別--本案帖文雖然也在公開平台(Facebook) 發布,但只是被告的個人帳戶而非有很多成員的群組。考慮到環境證供,被告是否有意圖去煽動他人?

李官提問:「如果朋友將你嘅言論轉寄呢?Cap咗你啲圖周圍飛~」

關大律師表示,被告不是知名公眾人物,只是一個普通人在個人帳戶發言,受眾為朋友,不可與公開群組相提並論。李官表示,若然訊息只是「三五知己」之間傳遞,「話知你講到天花龍鳳,都可能冇事」,但對於涉案帖文的受眾是否僅限於被告朋友存疑:「唔知係咪朋友,未必朋友都可以留言」,因帖文公開發布。李官亦知道帖文可以設定為只有朋友圈看到,「如果佢唔公開嘅 [cybercrime patrol] 都入唔到去睇啦。」

辯方不爭議涉案文字可能有煽動能力,但被告發文意圖極其量是魯莽(reckless) 和發洩,而且帖文是在集會事件發生後的24小時內發布,可算是表達不滿的即時評論。關大律師以撞車舉例,一個犯眾憎的人被車輕微撞到,如有人表示司機應該撞多幾下,相關言論可能令人反感,但非煽惑。被告有可能只是「隨口講」偏激言論,意圖係咩?控罪元素中的指定意圖,要說服人出去重擊警察。

李官要求關大律師留意帖文最後4個字 [直播員唔知邊4個字,關大律師則讀出「要盡力而為 學popo」],李官問「會唔會係鼓勵以暴易暴呢?」關大律師指出,帖文只是評論已過去的事,並非煽動未來的行為。

關大律師最後重申,案發時61歲的被告一直奉公守法,犯罪傾向低。李官則指出,被告並沒有就一般事項作供,「何來可信性呢?」

🌟審訊期間幾度強調程序公義的 #李慶年法官 表示,自己接連再有兩宗社運案件要審理,若然同時身負3宗unfinished verdict 「我精神分裂都唔掂」,希望可盡快完成本案。

案件原定於11月9日宣布裁決,現押後至11月12日中午12時進行,另再預留12月2日早上10時,以防11月12日無法完成裁決及判刑(如有需要)。

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