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2/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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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宣讀修改承認事實。
涉及各被告的以下事項
-拘捕警員、時間及位置
-被捕時衣著/裝備
-在北角警署被搜查時搜出的物品
-在北角警署拍攝的個人相片及證物相片不受爭議
-證物鏈不受爭議

林官向各被告的律師確認他們的爭議事項,及是否需要重召證人確立他們的爭議。D2及D6D8的律師表示會再索取被告指示,其他律師確認爭議事項,可繼續審訊。

1145 休庭二十分鐘。之後傳召PW11 拘捕D7的警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