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1/5]

D1:陳(69) 已經認罪
D2:余(60) 已經認罪
D3:繆(34)
D4:甄(31)

控罪: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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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控方在開庭時稱辯方在昨日去信律政司,提議另行處理控罪(4),律政司會在10:00有答覆,休庭。

10:39 控方稱商討無結果,解釋返事情發展,主控在10月28日再檢視證據,獲告知有一項證據無畀辯方,在一部對講機的天線位發現有D4的掌紋,對講機是控罪(4)的其中一件組件,承認這是控方的過失,有關的掌紋専家無錄口供,案情摘要無提呢個證據,於是與律政司商討如何處理,在10月29日,律政司指示需要向法庭呈交有關證據,10月30日,有關證人錄取咗口供,主控隨即WhatsApp 畀兩位大律師,D4律師要求進一步資料,因為在星期六日,控方至今未能提供。

因為有新證據,所以D3, D4有建議,但律政司拒絕,D4在現階段先知有進一步資料,要求有時間重新考慮答辯。

控方向裁判官確認下午一時可以交資料給辯方,於是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4:45再訊。